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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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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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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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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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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 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 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轻微 两部以下的建筑起重机械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部以上五部以下的建筑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 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告,并处以 6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五部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或 造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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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本刊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安徽:淮北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解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建筑起重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新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起重械档案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3项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照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明确了警告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台背景

《规定》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建筑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需要。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由20世纪80年代的不到80%,近年已发展到95%以上,有的施工领域已经完全实现机械化施工。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大力提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近年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随着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逐步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以2007年为例,全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11.88%。通过分析发现,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主要发生在设备租赁、安装卸和使用阶段。造成以上阶段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在租赁阶段,一些主要部件老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机械流入施工现场;在安装拆卸阶段,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在使用阶段,维修保养不到位,安全装置失效失灵,存在带病作业现象。近年来,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一直是继高处坠落事故和坍塌事故之后的多发事故,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已经成为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严密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因此,制定《规定》迫在眉睫。

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主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目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大都采用租赁设备的方式,而起重机械租赁市场又较为混乱,因此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源头管理,规范出租单位的租赁行为十分必要。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起重机械的租赁也有相关规定。因此,《规定》第2条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该《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规定》在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3项新的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起重机械档案营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首先是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由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大多不是产权单位,起重机械重复拆装次数较多,为加强对建筑起矿械的动态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立首次备案(设备备案).安装折卸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其中,使用登记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确立的制度;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备案是《规定》新设立的两项制度。设备备案制度是针对产权单位所设立的,由建设主营部门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颁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安装拆卸备案是针对安装拆卸单位所设立的,属于告知性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使用登记制度是针对使用单位设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使用登记证。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在用、事故发生等安全状况。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其次是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第9条要求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15条要求安装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第27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对于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规定》第7条明确不得出租和使用;对于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的出租、安装单位,《规定》第28条、第29条明确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夯实企业和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重要手段。

第三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第25条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及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台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们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近日将下发各地。

法律衔接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规定》不再重复规定,只是对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违行为,按照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明确了警告、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第21条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7项安全职责。对于未履行其中第(一)(三)(四)(五)(七)项职责的,按照《规定》第31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一)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一)实施处罚;对于未履行第(六)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一)、《安全生产法》第85条(三)实施处罚。

落实重点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同时,各地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修改与《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对于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又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江苏、山东等地已经组织编制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标准》,福建、河北等地编制了《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等,各地应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门和企业要认真执行《规定》,积极推进监管机制创新。要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及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5类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出租和使用。同时要改进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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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不予备案情形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对原已备案但后期符合上述(二)中条件的,应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进行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安装附着)活动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9、安装前基础(基础位置符合相关规范,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见附件3。

10、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见附件4),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附件6、附件7、附件8)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二)使用登记机关对以上使用登记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使用登记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后盖章,发放登记证标牌和登记标签。使用单位应将领取的登记标签贴在标牌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1、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

2、起重机械已超过使用期限;

3、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4、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本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表见附件9),外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0)。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50万以上);

(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备5台以上);

(四)租赁企业人员配备;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出租和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文件;

(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使用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四)安装单位移交的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及检验检测管理

(一)我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1、附件12的规定。物料提升机的验收检验,统一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DB13/888 2007)和建设部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附件13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

1、备案证: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是起重机械的工作履历档案,也是起重机械办理安拆告知、验收(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的证件。备案证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检验检测)、使用、维修、拆除和事故记录。每台起重机械应配备一本备案证,备案证随起重机械档案保存,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按时如实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方法由使用登记机关简称和年份、序号两组数字组成,每年为一个编号周期。使用登记证由使用单位申请,并将登记证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例如:石家庄20100309—0006,表示使用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建设局,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9日,2010年度使用登记顺序号为0006。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使用登记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

(二)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日内,将本地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4、15)报送安监办。

2、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4日前,将本地上一年度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汇总报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文档(见附件1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

附件:

附件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doc

附件2.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doc

附件3.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doc

附件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单.doc

附件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doc

附件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doc

附件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doc

附件8.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记录.doc

附件9.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10.外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进冀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11.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doc

附件12.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doc

附件13.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doc

附件1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doc

附件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doc

附件1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doc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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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简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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