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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肢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通过的1992年8月1日施行的技术规范。
关于发布待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当口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当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临边作业 第3.1.1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
二、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 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 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 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 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3.1.4条 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 第二节 洞口作业 第3.2.1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 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 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 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四、 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 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 六、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七、 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 八、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 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附录三。 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攀登作业 第4.1.1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第4.1.4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4.2. 第4.1.11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4.4.l为绳的长度。 第4.1.12条 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 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 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 悬空作业 第4.2.1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条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 支设悬挑形式的 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 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 三、 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 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 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操作平台 第5.1.1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四、 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 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 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 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 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 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 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5.1.4条 操作平台的力学计算与构造型式见附录五之(一)、(二)。 第二节 交叉作业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5.2.6条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的构造型式见附录六。 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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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1 总则1.0.1 为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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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1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3 构配件 3.1 钢管 3.1.1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 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焊接 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 3 号普通钢管,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 (GB/T 700) 中 Q235-A级钢的规定。 3.1.2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 3.1.2 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 25kg,宜采用φ 48× 3.5 钢管。 表 3.1.2 脚手架钢管尺寸( mm) 截面尺寸 最大长度 外径φ、 d 壁厚 t 横向水平杆 其它杆 48 51 3.5 3.0 2200 6500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8.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项 目 要 求 抽检数量 检查方法 钢管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750 根为一批,每批抽取 1 根 检查资料 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剌、压痕、深的划道及严 重锈蚀等缺陷;严禁打孔;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漆 全数 目测 钢管外径及壁厚 外径 48.3mm,允许偏差± 0.5mm;壁厚 3.6mm,允许偏差± 0.36 ,最小壁厚 3.24mm 3% 游标卡尺测量 扣件 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复试报告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15831 规定 检查资料 不允许有裂缝、 变形、螺栓滑丝; 扣件与钢管接触部位不应有氧化皮; 活动部位应能灵活转 动,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应小于 1mm;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全数 目测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0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3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月28日
内容介绍
本讲义是在《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简称"规范")发行后编写的。规范内容全面系统,在国内首次发行。本讲义分七章七个附录,主要对脚手架的荷载、设计计算、构造要求、施工、检查与验收规定的原因,给予分析说明。本讲义按规范计算内容要求,对施工现场常用脚手架搭设计式,例举了不同类型的例题及工程实例。本讲义介绍了荷载的取值方法、脚手架门洞上升平行弦杆桁架的内力系数,并通过介绍部分脚手架实验内容与实验分析,对脚手架结构的计算方法、脚手架构造要求给予说明。本讲义供从事建筑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通道。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架体,必须采取加强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
搭设高度超过20m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
2)、立杆基础: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
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脚手架与建筑物进行拉结可以防止因风荷载而发生的架体倾翻事故,减小立杆的计算长度,提高承载能力,保证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
对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
4)、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6)、交底与验收: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停用超过一个月。
(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水平杆设置:
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固定;
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杆件连接:
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扣件紧固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层间防护: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4)、构配件材质:
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5)、通道: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不应大于1∶3
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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