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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最终价格。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①招标。由招标人刊登招标广告或向投标人发招标通告,注明拟采购或出售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并说明投标人资格和举行投标的地点、日期,以便让投标人权衡是否参加投标。②投标。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条件填好投标单,采用密封方式把投标信件直接寄交招标人或指定收信人。③开标。标期截止后,投标人按期开标。开标方式分公开与不公开两种。采用公开开标方式,投标人可以出席并有权监督;采用不公开开标方式,投标人不能参加。开标后,招标人比较各方投标递价情况,从中选择出最优价格或出价最合理者。被选中者即为中标人,他所出具的价格即为中标价格。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达成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投标人唯恐竞卖(买)者递价比自已优惠,为能中标都尽量压低(卖)或抬高(买)价格。招标人便可以利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买(卖)到价格较优惠的货物。开标价格既可用于买进商品,也可用于卖出商品。
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和某些大企业集团或公司,特别是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经常利用这种交易方式来采购物资。不少国家在开发近海油气田、兴建大型建筑工程等方面,往往采用开标价格的方式来确定承包价格。2100433B
开标时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应该怎么处理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开标时,偶然会出现投标价格宣读错误的情况,甚至投标人代表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了宣读错误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开标时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后,如果开标仪式还未结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改正,即向所有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公开说明宣读错误的内容,在投标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宣读正确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宣读错误后,如果开标仪式已经结束,所有投标人已经离开开标会场,
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在开标当日且在开标地点递交的投标文件的签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报送签收一览表,招标人专人负责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由招标人携带至开标现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由招标人原封退还给有关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无效,开标会即告结束,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
投标人授权出席开标会的代表本人填写开标会签到表,招标人专人负责核对签到人身份,应与签到的内容一致。
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
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员 主持人一般为招标人代表,也可以是招标人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开标人一般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唱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代表或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记录人由招标人指派,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同时记录唱标内容,招标办监管人员或招标办授权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记录人按开标会记录的要求开始记录。
开标会主持人介绍主要与会人员
主要与会人员包括到会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各投标人代表、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见证人员及监督人员等。
开标会纪律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程序、开标会纪律和当场废标的条件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
1、场内严禁吸烟;
2、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3、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4、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
1、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相关资料
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出席开标会人数。
招标人代表出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招标人代表当众核查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出示其有效证件。主持人还应当核查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代表的人数,无关人员应当退场。
招标人领导讲话
有此项安排的招标人领导讲话,一般可以不讲话。
主持人介绍投标人确认
主持人介绍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组成和发放情况,投标人确认。
主要介绍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发标时间、答疑时间、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组成,发放和签收情况。可以同时强调主要条款和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截止和实际送达时间
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各投标单位实际送达时间。在截标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场废标。
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书密封情况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或公证机关)检查各投标书密封情况。
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招标办监管人员到场见证。
主持人宣布开标和唱标次序
一般按投标书送达时间逆顺序开标、唱标。
唱标人依唱标顺序依次开标并唱标
开标由指定的开标人在监督人员及与会代表的监督下当众拆封,拆封后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组成情况并记入开标会记录,开标人应将投标书和投标书附件以及招标文件中可能规定需要唱标的其他文件交唱标人进行唱标。唱标内容一般包括投标报价、工期和质量标准、质量奖项等方面的承诺、替代方案报价、投标保证金、主要人员等,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同时宣布,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撤回其投标的书面通知的投标文件不再唱标,但须在开标会上说明。
开标会记录签字确认
开标会记录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出席开标会的各单位及人员、唱标记录、开标会程序、开标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情况,有公证机构出席公证的还应记录公证结果,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作好记录。投标人基于开标现场事项投诉的,应当先行提出异议。
公布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公布。唱标人公布标底。
送封闭评标区封存
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封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文件约定在评标前先进行清标工作的,封存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可用于清标工作。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2100433B
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5.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