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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基本信息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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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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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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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指引标识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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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指引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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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照明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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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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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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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5〕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和推动各地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科技部组织制订了《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 技 部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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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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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献

上海优化改造存量商业资源发展众创空间的策略研究 上海优化改造存量商业资源发展众创空间的策略研究

上海优化改造存量商业资源发展众创空间的策略研究

格式:pdf

大小:229KB

页数: 2页

存量商业资源发展支持众创空间是顺应创新2.0时代背景下最大化的利用社会行业中的存量商业资源支持与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以上海的优化改造存量商业资源来为众创空间的发展的对策研究,对标国外内外先进模式,进而厘清上海存两商业资源发展众创空间的优势与瓶颈,最后提出建设性对策。

关于下发工程管理基础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下发工程管理基础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下发工程管理基础工作指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29KB

页数: 2页

第 1 页 共 2 页 中 弘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弘股文字【 2011】第 26号 关于下发《工程管理基础工作指引》 、 加强项目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域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 为尽快改善当前项目工程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规范工程管理基础工作, 现下发《工程管理基础工作指引》 ,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将纳入对所 在区域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过程控制、强化内业管理,现就《工程日志》的 记录与备查工作特做如下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像素 2 号地、海南西岸首府项目及后 续开发新项目的工程管理部门人员,须每日如实记录《工程日志》 。原则上 《工程日志》应于当日下班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迟于第二日上午 10 点。《工程日志》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存档,并于每周 一上午 10点前将上周《工程日志》电子扫描件上报至总部工程技术中心。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工作指导,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厅村镇建设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8日

 

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是指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以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方式筹集足额资金,对所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安全实用,厉行节约;政策公开,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商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范围与程序

第七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我省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二是所居住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三是所居住的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最急需改造住房的农户还包括经省确定列入2014年和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对象的农户,但符合《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第五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省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改造实施阶段、改造验收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改造补助申请、初步核查、危房认定、资格审核与公示、建立档案。

改造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列入改造任务、签订改造协议、实施改造、现场检查与指导。

改造验收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验收、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和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年度任务,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

第四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一条 改造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改造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主本人或他人代写由本人签名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贫困情况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有效证件(凭证),属于其他贫困户的,应提交供村评议和乡镇审核的家庭贫困状况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危房情况证明。提供户主站在现居住房屋前的照片和反映房屋危险情况的照片。

第十二条 初步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唯一和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享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村干部(镇(乡)驻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由调查人员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经户主确认后,调查人员和户主分别在《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二)初步核查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初步核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下同)驻村干部要到场参加,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请的农户说明理由。

(三)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镇(乡)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村核查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开展初步核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进行公示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4.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照片。

第十三条 (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房认定工作方案。在农户被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前,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对房屋是否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格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材料进行审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二)将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信息在镇(乡)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公示期满后,镇(乡)人民政府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列入上报名单,及时将以下材料整理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1.广东省农村危房项目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

2.镇审核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一览表;

3.关于镇(乡)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进行公示、公示反馈意见处理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审核不通过的农户名单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村委会。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资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将审查结果在政府或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申辩。

(三)经县级审批通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要反馈给有关镇(乡)政府,并在农户户口所在的村庄的政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对经县级审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农户,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一致。

第五章 改造实施阶段

第十八条 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任务数量,从已通过审批并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农户中,按照农民自愿、优先解决最急需的原则,安排相应数量的农户,列入年度实施改造对象。由镇政府与农户签订改造协议。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对于已签订改造协议的农户,农户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引导和规范,落实村庄规划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由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可考虑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预留接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承担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收集整理并提交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改造验收阶段

第二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在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应逐户开展,填写相关验收表格等,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整改。验收完成后,相关验收表格归入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所辖县(市、区)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汇总有关地级以上市验收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第七章 工作检查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的指导与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

第三十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要定期到农村危房改造现场查看,进行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突出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有关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农村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依托有关协会组织专业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章 改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做到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归档资料收集和建档工作,并及时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危房改造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内容和格式,如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执行;国家、省统一要求以外的内容,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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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简介

国科发计[2013]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推进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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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通知发布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2018〕2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2日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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