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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人员定级定岗制度制定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工资薪酬政策和制度应当统一,同时统筹考虑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见附表1)和支出明细表(见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你提到的是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这个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叫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这个主要是以工程审价为重点。两个报告差一个字,会计师事务所叫 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叫 结算审计。 会...
你提到的是“财务竣工决算审计”,这个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叫“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这个主要是以工程审价为重点。两个报告差一个字,会计师事务所叫“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叫“结算审计...
你提到的是 财务竣工决算审计,这个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叫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这个主要是以工程审价为重点。两个报告差一个字,会计师事务所叫 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叫 结算审计。 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事务所审计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影响下,会计师事务所也迅速成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满足市场经济业务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但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期间,其监督管理方面开始显现出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浅谈在经济发展中,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会计事务所中监督管理出现的问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审计档案既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历史记录,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法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直接证据。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 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内部治理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执业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风险也不断加大。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越来越广受关注;二是随着合伙制逐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形式,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风险加速显化,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审计档案作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记录者”和执业质量控制的“见证者”,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风险、应对法律诉讼、保障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加之近年来行业内重组合并等情况较多,由此衍生出审计档案归属等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截至目前,仅有北京、山西、安徽、四川等少数省份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但各地规范的内容不尽一致,且部分规范已多年未作修订。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和审计技术的发展,审计档案电子化方兴未艾,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引导电子化审计档案的规范和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鉴于此,研究制定《征求意见稿》将发挥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在国家层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二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审计档案的利用效能,合理降低审计档案的管理成本,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三是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2014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与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就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工作达成共识。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会计司与国家档案局馆室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联合工作组,先后赴江苏、浙江、湖南、重庆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地方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此后,财政部会计司利用在山东烟台、陕西西安举办培训班的机会,再次就办法起草工作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了深入研讨。
调研过程中,各省级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赞成制定统一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认为这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下力气抓紧抓好。许多事务所围绕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电子化档案管理等重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根据当前新形势,统筹考虑质量控制、风险防范与成本节约的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并对电子化审计档案的管理加强指导。
根据调研情况,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内部征求意见并反复讨论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 总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阐明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二是规定事务所应当指定适当人员分管审计档案工作,并对档案管理经办人员提出了任职要求;三是明确审计档案由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分别集中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二)归档与保管。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主要对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作出了规定: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二是强调不得任意删改审计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审计档案变动应履行必要程序并保持完整记录。三是对审计档案的保管条件作出规范,提出可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四是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五是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移交与代管。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终止时,审计档案的移交与代管作出了规范。主要包括:一是事务所合并的,审计档案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二是事务所分立的,应根据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续分别处理审计档案的移交与管理。三是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审计档案应经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或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信息化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规范了电子审计档案的管理:一是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电子文件的形成、保管和利用规律,加强全过程统一、规范管理,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二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的规范和标准对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存储、归档和管理,并建立电子备份管理制度。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五) 保密、鉴定与销毁。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对审计档案的保密、鉴定与销毁进行了规范。在保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并对依法依规查阅事务所审计档案提出程序性要求。同时,强调了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档案管理和保密责任,跨境监管合作中有关审计档案的提供应按照财政部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约定执行。在鉴定与销毁方面,一是要求事务所定期开展鉴定工作,仍需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二是销毁审计档案应由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审计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对电子审计档案的销毁作出规范。三是要求事务所永久保存档案销毁决议和销毁清册。
(六) 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定了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禁止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私放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移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 附则。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业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参照执行要求,并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欢迎广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专家学者和各有关方面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大家提出的合理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力争早日正式发布,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而共同努力!
事务所合并应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进行。合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和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等。
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合并是指一家事务所吸收其他事务所加入本所,被吸收的事务所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事务所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合并各方解散。
事务所吸收某所专业人员,进而导致被吸收人员的事务所不符合法定条件清算注销时,如果吸收专业人员一方在变更审批申报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变更执业许可登记时,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上表述为“合并”字样的,一般视同法律上的“合并”。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合并后事务所承继合并前事务所法律责任、且合并后事务所依此履行有关登记法定手续的,合并后事务所所作的不承继合并前各方事务所责任的内部约定,在法律上通常不能对抗第三人。
事务所合并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由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规定,作出合并决议。
事务所合并方是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务所《合伙协议》的规定,作出合并决议。
大中型事务所合并,可选择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形式,以形成跨地区总分事务所之间的质量控制责任机制和合伙人之间的风险责任约束。
事务所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作出合并决策。通过合并,提高事务所的品牌价值,强化内部治理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改善客户服务质量,拓展国际业务空间,使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事务所合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实施、权责明晰;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结合实际、积极稳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略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冯翠平
联系电话:略(带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略
电子邮箱: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