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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是2005年6月1日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高允斌。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基本信息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作者简介

高允斌:男,1967年7月生,江苏金湖人,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1985年至1996年间从事财会、审计等学科的教学工作,其间自1993年起至1999年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现于江苏苏瑞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任副所长。曾在《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通讯》)、《财务与会计》等刊物发表专业文章七十余篇,并多次获得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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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图书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产生差异的根源

第二节 差异的集中体现

第三节 为什么要研究差异

第二章 会计收入与给水收入

第一节 一般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 一般劳务收入

第三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四节 视同销售

第五节 金融企业收入

第六节 其他特殊收入

第三章 会计成本、费用、支出与税前扣除

第一节 原则性差异

第二节 限额制度与审批制度的差异

第三节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

第四节 会计凭证与税收的“以票管税”

第五节 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与税前扣除

第六节 资产的会计入账价值与计税成本

第四章 投资收益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短期投资收益

第二节 长期投资收益

第三节 长期投权投资收益纳税调整例释

第五章 非货币性交易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非货币性交易的分类

第二节 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关于换出资产处理方法的差异

第三节 换入资产的会计计价及纳税影响

第六章 债务重组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观金清偿债务

第二节 以非观金资产清偿债务

第三节 修改其他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第四节 特殊重组方式和重组情形

第七章 租赁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租赁业务的分类及相关概念

第二节 融资租赁

第三节 经营租赁与售后租回

第八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企业合并

第二节 企业分立

第三节 国有企业改制

第九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分析

第二节 思考和建议

……

附录

参考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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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内容简介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有着不同的目标,前者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为准绳,而后者惟税法是从,两者适度分离已成共识和事实。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也给广大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者带来了执业方面的不便,他们需处理好会计收入与计税收之间的关系,需将会计利润调节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工作者还需对两者之间出现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那么,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税法之间到底有哪引不一致?对这些不致,在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些都是广大会计工作者和税务工作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也关系着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一书可谓是应时而作,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理论深度。该书引用权威文件和文献,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产生各种差异的根源、差异的集中体现及差异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并对出现的差异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也有助于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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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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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格式:pdf

大小:483KB

页数: 2页

税收是根据税法所进行的活动,税法直接规范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要求。同时,税收工作也离不开会计规范,国家征税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信息资料,企业会计制度保障了税收工作基础性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企业会计制度是税法实现的重要条件和根本基础,税法对企业会计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社会

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确认方法的选择及与税法的差异 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确认方法的选择及与税法的差异

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确认方法的选择及与税法的差异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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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2006年2月重新颁布的建造合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没有作大的修改。通过这几年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实践,笔者认为,准则实施过程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税会差异调整操作实务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截至2017年3月以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相关税法为依据,详细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各项具体差异,提出运用纳税调整法解决**性差异项目,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解决暂时性差异项目,达到会计和税法的相互协调,并通过列举238个会计和税务处理操作实务案例,方便读者直观掌握各项会计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调整。学习会计与税法差异,不仅是企业财税人员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而且是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涉税鉴证和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评估和稽查等工作的必备技能,对于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防范和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会计信息和纳税申报质量,税务机关减少税务执法风险,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苏强,1978年12月生,兰州财经大学教授。2003年获兰州商学院管理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年破格晋升为讲师,2009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14年晋升为教授。同时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成员、行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及后续教育特聘老师。目前主要从事会计和税务教学、科研及财税咨询和培训工作。 近年来,独立在《税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政与税务》、《注册税务师》、《财会月刊》、《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4部,主编及参编教材10余部。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省高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优...(展开全部) 苏强,1978年12月生,兰州财经大学教授。2003年获兰州商学院管理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年破格晋升为讲师,2009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14年晋升为教授。同时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成员、行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及后续教育特聘老师。目前主要从事会计和税务教学、科研及财税咨询和培训工作。 近年来,独立在《税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政与税务》、《注册税务师》、《财会月刊》、《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4部,主编及参编教材10余部。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省高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学校第九届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2016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提名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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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中美比较

核算内容

1. 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中国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美国 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2. 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中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中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还不规范,且中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中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中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纳税。中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

标准差异。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2).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对比

美国《FASB说明书第96号》列出了所有当期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把它们分为九类,其中前四类是关于财务会计所得和纳税所得的差额,后五类是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性差额相关。

中国长期以来,为了既方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又便于企业计缴所得税,立法机构制定税法时,尽量使应税收益同税前会计收益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力求与税法现行的规定接轨。由此决定了在中国时间性差异项目的出现是不多见的,即使有出现时间性差异的会计项目,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如折旧问题,所得税法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企业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但是,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其实施主体、所持立场以及工作目标都存在差别,如果我们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中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它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对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规定的对比

对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对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美国学者对下面几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第一,究竟公司应不应该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综合分配还是对某些暂时性差异进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那么,应选债务法还是选用递延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最后在《FASB说明书第96号》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即要求公司以“综合基础”采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中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与美国规定相比,中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由于中国当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按中国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能适应中国的现状,但如果随着中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是我们的目标,但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应有鉴别地吸收。

亏损处理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 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账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从两者比较可见,中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

1.中国现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

2.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财务报表

根据《FASB说明书第96号》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则必须分成两类分别反映,即流动部分和非流动部分。流动部分是指在下一年度将带来净应税额或减税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的净影响额,剩下的部分即为非流动部分。同时,还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脚注里,说明造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暂时性差异的性质和种类。在损益表上,应披露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同时,还须进一步说明每年与连续营业相关的所得税费用的重要组成内容,如本期所得税费用或利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利益、税款减免、营业亏损抵后利益及因税法或税率修改而进行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调整等。在中国,递延税款账户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下进行反映。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应填列在资产——其他资产下“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内;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如在贷方,则应填列在其他负债下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内。而作为损益类费用支出中所得税费用支出的所得税余额,应填列在损益表的利润总额下,作为减项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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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最新颁布的税法和会计准则,仔细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各项具体差异,主要包括会计与税法差异概述、收入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存货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固定资产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无形资产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债务重组业务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成本费用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以及职工薪酬财税处理差异及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既可作为企业财会人员、财税系统职工的参考用书,也可作为各类学校财税专业及相关专业纳税实务课程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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