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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管线专项规划的原则。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和管线权属单位提出的各专业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相应的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线建设的综合协调。

第九条 现有的电信架空线、110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入地。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建设区域的现状管线资料,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以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做出规划设计。未查明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或者未根据现状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管线工程探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管线的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废弃。确需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者废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和地块开发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综合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同步实施。

道路建设单位实施道路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同步实施管线工程,因道路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管线建设的道路开挖、恢复费用。因管线单位的原因造成管线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不在该道路上建设管线,并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工程涉及道路、绿化、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在新建、扩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各类管线,但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的除外。其他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因特殊需要应当建设但又不能按照规划实施的管线,经批准可以实施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中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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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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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危害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政府对综合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综合管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可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类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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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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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文献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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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0 日市政府第 62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 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 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 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 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 交通信号、 工业物料、 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4KB

页数: 5页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 10-05-24 (2002 年 10月 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 11月 11日昆明 市人民政府令第 39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 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 >物,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 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简介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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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2019-03-01

【】

【文件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3月10日

萍乡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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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1205

【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生效日期】1990-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1990年8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城市管线工程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电讯、供电杆线)、地下管线(含给水管、消防栓、排水管、煤气管、热力管、电信电缆、广播电缆、供电电缆等)及管线的隧道、地沟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线工程执照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必须依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上级批准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1:500--1:1000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八)该工程按规定己交纳竣工图保证金的凭据。

第五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按核准的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应报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补送施工修改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未按核准图纸施工,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意见协商不一致时,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仲裁。

第八条下列管线工程可免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铁路、航空、港口等站场内部的管线;

(二)郊区越野低于10KV的农业灌溉电力线、农业通讯广播线;

(三)原有管线和杆木的检修。

第三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

第九条为使各种管线工程在线路走向和施工时间上彼此协调,配合施工,避免重复破路,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下年度主要管线工程实施方案。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共商定的方案进行设计和安排施工计划。

主要架空线路,原则上按路东、路南架设供电线路,路西、路北架设电信线路布置;特殊情况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变更处理。

主要地下管线,按路东、路南埋充给水管、煤气管、供电电缆,路西、路北埋设排水管、供热管、电信电缆布置。

第十条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本市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向市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破路许可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经市测绘队(或取得相应测绘资格的其他测绘单位)测量定线。测量定线如需改动原设计方案的,仍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管线工程施工或竣工时,须按要求进行施工及竣工验收测量。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图及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审核归挡。由市测绘队将管线工程现状集中标绘在各专业管线圈上,按年度汇总后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凡不按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或不按要求编报工程竣工图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其保证金抵作补测补绘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管线建设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市辖县、郊区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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