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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排污费的收取,只能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
针对火电企业等燃煤大户,江苏按照国家的要求,征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污费。排污费都是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费用也由财政统一支出,用于环境改造。因为国家并没有要求对此数据公开,所以江苏尚没有公开此项费用。
同样,南京也并没有公开二氧化硫等工业排污费的收取情况,不过对于工地排放的扬尘,的确是一直在收取“扬尘费”。有监测显示,工地上的泥土经过汽车反复碾压,会形成超细灰尘PM2.5,飘散到空气中。在这一过程中,10克泥土至少能污染200平方米范围。对于扬尘污染,南京从2009年就开始试点征收“扬尘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扬尘污染治理,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0.24元/立方米/月。2009年,南京征收“扬尘费”仅仅40万,2010年则收到了411万,到了2011年,这一费用则达到了1200万。2012年达到2000多万,2013年可能会收取到3000万扬尘费。
空气排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空气排污费征收范围包括:汽车尾气、扬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000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拒缴排污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2013年12月,全国多地出现雾霾天气,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更是多日发布重污染预警。当月9日,江苏律师封顶、浙江律师忻芙蓉、上海律师李珺、安徽律师施鲍中4位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们要求公开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之规定,2010年~2012年每年收取的空气排污费总额和2010年~2012年每年空气排污费使用决算报告。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 200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 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7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 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 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 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 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7号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 , 促进污染防治 , 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人财政预算 ,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 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 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 坚持“量人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 则。 第四条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加强监督检 查。 第二章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 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四部委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通知》指出,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通知》指出,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2100433B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