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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502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1994-12-14
【失效日期】2010-9-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序号9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条为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要求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有关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州、盟、省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州、盟、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属于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也可以组织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有关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应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
(二)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三)主要附图和资料。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下达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年度计划时,应抄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会议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参加会审。
第八条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会审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同意批准。
第九条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担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法定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六十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情况资料;
(二)施工期间对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资料;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者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
(五)各主要系统的实测图:
1.运输系统图;
2.充填系统图;
3.通风系统图;
4.排水系统图;
5.防尘、消防供水系统图;
6.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
7.瓦斯抽放系统图;
8.隔爆设施布置图;
9.防火灌浆系统图;
10.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
11.通讯与救护系统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七)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资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在申请验收日期前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议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迟验收。
第十三条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工程到安全监督站备案后,安全监督站第一来现场会进行安全交底,并告知安全监督程序和步骤,还有就是会给一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意见书,竣工后会要求交回。
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当遵循以下7条原则:1、计划性原则: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安全活动的方向和目标,具体表现在控制安全事故和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指标中。2、效果原则:表示安全生产实际结果与计划指标的符合...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思考
安全监督作为矿山建设工程相关的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其工作的好坏不只是对矿山建设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性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主要对影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工作的因素进行有效的分析,包括安全监督人员的问题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问题以及监督手段等问题进行研究,根据这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希望可以给相关人员一定的指导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公司).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 建设单位: 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初级中学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四川绵阳朝阳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游 仙 区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 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ISBN:9787811077575,作者:王建平
2100433B
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以矿山施工总承包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亿通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是经重庆市建委批准的具有矿山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综合性民营股份制建筑施工企业。总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B栋11-5。
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2000万,过硬的技术团队,规范的作业人员(专业的建造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等)。自公司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2012年经北京中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审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2013年11月公司矿山施工资质升为二级。公司在重庆、山东、青海、云南等地有多个项目部。长期以来与多家国营企业合作取得了优异的业绩,工程项目有(山东黄金集团归来庄矿业工程、山东黄金集团焦家寺庄项目部、山西代县铁矿项目部、山东烟台新金峰矿业工程、山东昌邑鲁地铁矿工程、青海山金平铜工程,中铁二院渝东矿业彭水铅锌矿工程等)。
1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5)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2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地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施工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4)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5)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审核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情况;
(7)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8)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4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证照有效性情况,主要包括:
a、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b、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配备在岗情况;
c、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及实名在岗情况;
d、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e、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a、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c、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按照(JGJ59-2011)标准检查情况;
d、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f、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
g、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h、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i、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j、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k、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l、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3)抽查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主要包括:
a、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
b、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c、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消防设施、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审核、设置和使用情况;
d、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e、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情况;
f、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g、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5 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情况。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