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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互联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互联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05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建设、运行、维修和经营开发;信息传输;网络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研制;摄影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个人形象设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演出经纪;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工艺礼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销售等。 

昆山市互联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昆山市互联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信息网络系统布线机柜

  • 12U
  • 13%
  • 广西思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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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 产品说明:大喷绘;外形尺寸(mm):2.5 2.8 3.2米;
  • m2
  • 得伦
  • 13%
  • 贵州贞鑫旭辰广告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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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口地面信息网络插座

  • 品种:双口地面信息网络插座;规格:GISA-2;订货编码:A65602005;说明:地面弹起式插座;颜色:金铜色;
  • 唯康
  • 13%
  • 广东一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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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地面信息网络插座

  • 品种:三口地面信息网络插座;规格:GISA-3;订货编码:A65602006;说明:地面弹起式插座;颜色:金铜色;
  • 唯康
  • 13%
  • 广东一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三口地面信息网络插座

  • 品种:电脑地面插座;插座位数:三位;系列:无;规格型号:GISA-3;颜色:香槟金
  • 唯康
  • 13%
  • 江西唯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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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 中山市2009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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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地面信息插座

  • 清远市2008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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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互联

  • 广东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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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互联

  • 广东2022年2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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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互联

  • 广东2022年1季度信息价
  • 电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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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分控机房

  • 1ATP/B1/RD
  • 1台
  • 1
  • 施耐德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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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系统

  • 网络管理服务器
  • 1台
  • 1
  • 浪潮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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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系统

  • 超融合服务器
  • 3套
  • 1
  • 浪潮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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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系统

  • 无线控制器
  • 2台
  • 1
  • 新基点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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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终端接口

  • -
  • 46个
  • 3
  • 西蒙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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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互联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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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互联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文献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设计及实施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设计及实施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设计及实施

格式:pdf

大小:694KB

页数: 4页

介绍汉江集团公司信息网络建设的目标、原则和内容,重点说明网络设计方案、网络设备选型、软硬件平台选择以及网络系统的性能。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694KB

页数: 5页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应 聘 登 记 表 应聘单位、部门及岗位: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 高 照 片 (一寸彩照 ) 政治面貌 婚否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学历学位 民 族 专业技术 职称 /资格 外语水平 期望月收入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户口 所在地 人事档案 所在地 高考分数 劳动关系状况 应届生( );在职( );离职( );其他( ) 教育 经历 (自高中 起填写) 工作实践经 历 家庭成员 姓 名 关 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如有亲属在湖北广电网络 公司工作,请如实填写 姓名 单位及 职务 填表人 承诺 我已仔细阅读了本应聘登记表的所有栏目,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进行了填 报。本人承诺,所填报的内容及所附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 因本人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不实或不全,引发的一切后果,本人自愿 承担相应责任。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系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

互联网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的行为包括:(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包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的内容有:(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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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水务基础设施服务公司。

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D栋1-7楼

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给排水管道现场施工及维护;给排水设备现场安装及维修;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经营状态: 在业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15-07-23

法定代表人: 何岩 法人对外投资 营业期限: 2015-07-23 - -

注册资本: 46556.806244 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 2017-03-27

登记机关: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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