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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2000年4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抢栽的树木、抢打的井等附着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60平方公里以内及西环路外侧200米至老淠河(窑岗嘴大桥至新安大桥段)范围实行统建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实行自拆自建。
第七条 实行统建安置的应按照拆迁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m2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统建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
第八条 符合自拆自建的拆迁户,按规定办理自建手续。
实行自拆自建的,用地单位按自拆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街)、村40元/m2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自拆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7倍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得进行统建安置或到村民安置点自建。
被拆迁人在同一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用地面积和原住房面积。
第十条 拆迁乡(街)、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防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六政[2002]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拆迁公告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成新系数表
3、房屋拆迁区位系数表(参照基准地价)
4、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5、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6、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7、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6〕8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拆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8号,200
1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 通知 六政〔 2006〕8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 2006 年 2 月 17日市政府 第 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 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 2003〕 7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 称征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1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第一条 宗旨、目的: 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 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参照国 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 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 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 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 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
施补偿费标准
2、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3、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费标准
附表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一 |
钢混 |
一 |
840 |
厂房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或框架结构,铝合金窗,内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瓦地面,房高3.5—4m。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 2、室内墙面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3、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
1、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2、室内外水电设施;3、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60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8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瓷砖);二级为15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8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 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二 |
砖混 |
一 |
660 |
24cm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层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以上,屋顶隔热层高0.5m以上。 |
与表一相同 |
与表一一样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45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5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瓷砖);二级为10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6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3)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三 |
砖木 |
一 |
570 |
24cm眠墙;木屋架墙砖基础;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房屋四周水泥砌砖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以上。 |
同上 |
同表一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38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3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面贴瓷砖);二级为10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54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4)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最高补 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四 |
土木 |
340 |
内外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以上。 |
1、地面硬化以上标准; 2、门窗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26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为50元/㎡;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3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五 |
棚屋 |
150 |
结构同序号四 |
1、地面硬化以上标准; 2、门窗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10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为30元/㎡;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2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五、简易结构杂屋(指集体或个人修建的厨房、厕所、猪圈、牛栏、堆放杂物有柱有屋顶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不计算装修和设施。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3、房屋屋顶架空层和隔热层层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4、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附表2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砖坯 |
块 |
0.1 |
能搬走烧窑的砖坯只付给搬运费。 |
水泥晒谷坪 |
㎡ |
15 |
用碎砖砂砾石等铺成的底层包括在内。 |
三合土晒谷坪 |
㎡ |
7 |
三砂掏筑、表面拍光。 |
素土晒谷坪 |
㎡ |
5 |
素土夯实、表面拍光。 |
砖砌体 |
m |
120 |
包括砂浆、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砖砌体每立方米96元。 |
块石砌体 |
m3 |
100 |
石头护坡等,包括水泥钩缝。 |
条石砌体 |
m3 |
132 |
块石基础,条石砌面。 |
水泥管 |
m |
18 |
按实际长度计算。 |
砖石水泥池 |
m3 |
90 |
废弃不用的不补偿。 |
三合土池 |
m3 |
30 |
|
素土池 |
m3 |
9 |
|
淤缸 |
个 |
25-60 |
|
水泥路面 |
㎡ |
30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沥清路面 |
㎡ |
18 |
|
块卵石路面 |
㎡ |
12 |
|
三合土路面 |
㎡ |
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板石路面 |
㎡ |
15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填体沙路面 |
㎡ |
8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混凝土沉井 |
口 |
400-2000 |
水井口径1.5m以下,井深4m以下,每口400元。其余按口径不同井深每增加1m酌情递增100—130元。 |
砖石井 |
口 |
200-500 |
水井口径1.5m以下,水深2m以内,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
砖石压水井 |
口 |
300-600 |
水井口径1.5m以下,水深2m以内,每口300元。其余酌情递增。 |
钻孔压水井 |
口 |
200-300 |
井深4m以下,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
混凝土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石砌拱坟墓 |
冢 |
10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有石碑土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土坟墓 |
冢 |
5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麻石坟墓 |
冢 |
20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琉璃瓦(瓷瓦) |
㎡ |
80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
沼气池 |
个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附表3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房屋过渡补助费 |
㎡ |
4元/月 |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中统规自建、自拆自建付12个月;统规统建付24个月。 |
搬迁补助费 |
户 |
1000元/次 |
一次性迁至新居的,按1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2次补助;含太阳能储水罐、卫星接收天线等;养殖大户(牲猪一百头以上,家禽五千羽以上)增加搬迁补助费1000元。 |
误工补贴费 |
人 |
50元/日 |
补贴对象仅限于协助征地拆迁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拆迁工作人员。 |
农具设施补偿 |
户 |
2000元 |
补偿对象仅限于征地后无地可耕的农民。 |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