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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下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核定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对招标投标履行结果实施监督;

(四)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定期对不良行为进行发布;

(五)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六)对建设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申报管理;

(四)配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含金安、裕安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按市编委六编〔2004〕2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应从资格、信誉、资金等方面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第十二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用,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应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应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核验后统一打印发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分别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批准手续时,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提供经其备案的申请人的招投标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并作为相关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立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其中设备、货物、监理服务等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设定的业主考察分不得超过3分。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严格管理,招标人不得抬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也不得要求打入信誉金等方式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会议应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并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其标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若合格的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不少于法定数量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评标专家的进入和清出机制,对无故三次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报请相关部门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承担一

个项目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小区的施工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项目临近竣工并已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才可参加下个项目投标。投标项目经理以投标报名登记时的项目经理为准,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第二十八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招标人以垫资、BT或者以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监督和管理。采用BT方式进行建设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禁止以垫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二十九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联合市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六安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未经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招投标管理重要手段,适时进行公布。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举报或投诉1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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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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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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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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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文献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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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KB

页数: 4页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 建设单位 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

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浅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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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KB

页数: 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年来,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源头上遏制工程腐败,节约投资有显著作用。工程招标投标已被建设和施工单位普遍接受,建筑市场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通过对工程招标制度、工程造价、质量、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良性发展。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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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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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3〕48号文)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六安开发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政府性投融资和各类专业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招标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随同年度综合预算按法定程序审批下达。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代理机构备选库的管理;

(三)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和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市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宏观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依法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管理;

(五)编制、审核、汇总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六)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确定政府采购执行形式;

(七)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八)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九)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与确认;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本级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所属政府采购中心,下同)集中办理。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市财政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核准具体的采购方式。

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管。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市财政局的批准,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行招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一)采购人依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向市财政局提出采购申请,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采购人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活动。

(三)市招投标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对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四)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局备案,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七)采购人凭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认同的“政府采购移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款项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一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市招投标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市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市招投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市招投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消进入供应商库的资格。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拒绝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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