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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符合县情的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乐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乐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介

(二)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拟定调整、编制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参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相关的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县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全县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指导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和城镇建设的综合开发,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制定符合县情的地方性建设政策、制度;组织编制本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城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实施。

(五)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县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指导全县各乡(镇、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县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和指导;指导全县城镇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雕塑、城市广告及设备、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城市绿地防火工作;负责全县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城建监察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负责全县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县城区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人行道的车辆停放及管理;负责全县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市文明施工、渣土调剂清运、建材文明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八)制定全县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技术培训及管理工作。

(九)抓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调度、协调、督查和推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十)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档案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建设、经营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负责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县房屋权属证书的统一颁发,办理权属证书的换验、变更、注销工作;调解处理房屋产权纠纷,落实私房政策。

(十三)负责编制全县房产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产开发业经营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及直管公房的租赁经营与管理;负责城市住宅建设、房产开发和房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审查城市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档案管理。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负责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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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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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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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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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县建设局地理位置

地址:鳌溪路7乐安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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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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