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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我国劳动争议的基本状况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基础知识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争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四节 劳动合同争议的类型
第五节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第六节 劳动合同争议的预防
第七节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其关系
第八节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劳动合同争议协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争议协商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争议协商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争议协商的形式
第三章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组织
第四节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程序
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制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制度
附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四种,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性,如调解与仲裁过程中坚持三方原则、诉讼以仲裁为先行程序等,这是由劳动合同争议特殊性决定的。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承包商与发包人(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FIDIC DBO合同条件索赔及争议处理条款分析
FIDIC于2008年出版的DBO合同条件的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延续了FIDIC99版\"索赔-争议评判委员会-友好解决-仲裁\"的体系,但对于业主和承包商间索赔程序的对等性,争议解决条款中各阶段的程序衔接,以及如何进一步预防争议的产生等99版体系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均予以了相应的回应和改进。本文对DBO合同条件中索赔和争议处理条款相对于99版体系的回应和改进部分进行分析。
1、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2、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区别于另外一种账务处理程序,主要在于登记总分类账的程序和方法不同,与此适应,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总分类账的格式也是不一样。
在我国,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
1.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2.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3.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上述三种财务处理程序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程序不同,与此相适应,总分类账的格式也不同;其他程序基本相同,包括:编汇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日记账、明细账,账账核对,编报表。
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实体法适用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1、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如果同涉外经济合同法或者我国其他与涉外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在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的时效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