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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口商要求这部分保留金随货款或工程款一并支
付,则由银行(担保人)向进口商担保所出口商品或工程符合合同标准。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分阶段凭建筑师或工程师的证明付款,但业主会在一定时期内留置一定比例的阶段付款作为防止缺陷的保障措施。业主可能会同意凭一份留置金保函释放留置金,如以后发现工程缺陷或合约方未能完成合同,业主即可凭此索回释放的留置金。其他形式的留置均可同样处理。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2100433B
你所说的高规上要求45米必须留置“伸缩缝”,我感觉应该是沉降缝而不是伸缩缝,而后浇带是为了砼受温度影响收缩产生的有害裂缝而设置的,他们二个的作用不同,应该不重复。
关于工作面留置问题,我认为大家先要弄清一个问题,即工作面是干什么用的,为什么用的?如果弄清了这两个问题,工作面的留置从垫层边还是从基础边留置,就不是问题了。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基础厚度较大,很多辅...
为什么悬挑结构中,有墙的转角处要留设构造柱。 设置规范 1 、当无混凝土墙(柱)分隔的直段长度,120(或100)厚墙超过3.6m,180(或190)厚墙超过5m时,在该区间加混凝土构造柱分隔; 2、...
施工缝留置
技术交底记录 (表式 C2-2-1)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交底提要:施工缝留置 交底内容: 一、留置原因:由于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连续将结构整体浇筑完成,并 且间歇的时间超出下表规定的时间,设置施工缝。 混凝土运输、浇筑和间歇的允许时间( min) 混凝土强度等级 气温(℃) ≤ 25 > 25 ≤C30 210 180 >C30 180 150 二、施工缝的位置:施工缝应设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具体如下: 1、 柱的施工缝留在高于梁底 3~5 ㎝处。 2、 板的施工缝留设在跨中 1/3 范围内。 3、 墙体竖向施工缝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 1/3 范围内或纵横墙交接处。 4、 楼梯处将施工缝留在楼梯休息平台 1/3跨范围内且与楼梯磴平行。楼梯两侧施工 缝留过墙中线。 三、后浇带的设置: 1、 设置原因: 为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 克服由于温度
施工缝留置与处理
施工缝的位置应设置在结构受 剪力较小和便于施工的部位 ,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柱应留水平缝 , 梁、板、墙应留垂直缝。 ( 1) 施工缝应留置在基础的顶面、 梁或吊车梁牛腿 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 楼板柱帽的下面。 ( 2) 和楼 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 , 施工缝应留置在板底面以下 20mm~30 mm 处。当板下 有梁托时 , 留置在梁托下部。 ( 3) 对于单向板 , 施工缝应留置在平行于板 的短边的任何位置。 ( 4) 有主次梁的楼板 , 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 , 施工缝 应留置在次梁跨度中间 1/3 的范围内。 ( 5) 墙上的施工缝应留置在门洞口 过梁跨中 1/3 范围内 , 也可留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 6) 楼梯上的施工缝应 留在踏步板的 1/3 处。 ( 7) 水池池壁的施工缝宜留在高出 底板表面 200 mm~500 mm 的竖壁上。 ( 8) 双向受力楼板、 大
概括起来,票据留置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票据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尽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物仅限于动产,而排除了不动产和权利留置的可能,但我国法上票据留置要突破这种限制,还需要立法来确定。
(2)票据留置的标的为票据权利;
(3)票据留置的取偿权为留置权人可直接以付对价持票人身份行使付款请求权。
1、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发生和存续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为条件。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因侵权行为致使留置权人暂时丧失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回复占有而重新取得占有权的,不构成丧失占有,仍可实行留置权。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留置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后的财产后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如果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者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或者违反了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则即使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在当事人间已约定有宽限期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无须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当事人间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在宽限期(不少于60日)内履行债务。此通知具有催告的性质。通知的内容,一是已将合同标的物留置,二是告知债务人宽限期,三是催告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经通知债务人上述内容,不得实现留置权。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即可实行留置权。
2、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与抵押权、质权不同,留置权人并不能在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即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才可实现留置权。这里的一定期间,也就是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如果未事先约定宽限期,则由债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自行确定,但债权人确定的给予债务人的债务宽限期最短不得少于60日。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
其一,以留置财产折价;
其二,拍卖留置财产;
其三,变卖留置财产。
(1)必须是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物。否则留置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返还留置物的诉讼。但在商事留置和英美法的概括留置中则无此限制。
(2)一般是有体的动产。
(3)是留置权人依有效合同已合法占有的物。
(4)不以可转让物或交易物为限,只要有足够的价值能达到担保债务人履行给付的目的就可以留置。
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无使用权并负有善良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应催告,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抵作债务或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