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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登记费每件72元。非住宅登记费每件496.4元;抵押手续费:贷款额的万分之八;查档费:私有产权47元/件、其他产权95元/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3、抵押人身份证明(夫妻双方);
4、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5、房地产抵押评估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
发改价格924号;吉发改收管联字450号;财综5号;吉省价收联80号;吉省价经字5号;吉省价收联72号;吉省价审批35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223页有一段表述:最高额抵押权存在一个“最高额债权额限度”。所谓最高额债权额度就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最高限度数额。是抵押权人“所能够“优先受余波未...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
申请→查档→受理→测绘→登记→复审→权核→收费→权属→缮证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分析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由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具有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及隐含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操作或处理不当,则出现法律风险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着重就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进行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分析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由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具有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及隐含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操作或处理不当,则出现法律风险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着重就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进行分析.
需要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1.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者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 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