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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指导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中的应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类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和工程测量工作。

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职能股室、4个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财务股与其合署)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会务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建设类执业师审查、报批和注册管理工作;组织草拟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重大问题;承担住房和城乡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普法、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类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二)规划股(挂村镇建设股牌子)

负责制定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计划;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工作;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承担规划设计成果的技术审核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工程、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道路、管线、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全县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工作。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规划技术标准;组织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组织协调乡镇和村庄的具体建设管理活动;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中心镇、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三)城市建设股

组织草拟全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股(挂工程股牌子)

起草全县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推进建筑业发展;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外地进利津建筑业企业,协调建筑企业外出施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起草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筑行业教育培训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负责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监理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草拟全县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规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的审核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程测量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

(五)利津县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全县房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指导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县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利津县城市建设档案馆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城市建设档案法规、规定;收集、保管全县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全县城建档案、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城市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及有关方面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的编研、开发利用工作;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确保城建档案的真实、完整、齐全。

(七)利津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拟定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审查承担工程参建各方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监督其工程质量强制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核定工作,参与评定优质工程,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承办全县建设工程、建筑构配件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和产品的检测工作;参与全县采用新结构、技术、材料、工艺等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和推广;承办县住建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利津县建筑规划设计院

主要职责:承接各类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及相关工程咨询、工程造价评估、图纸审查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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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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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城乡统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工作;负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承担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各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乡镇、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规划工作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成果的质量监督。

(三)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有关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住房置业担保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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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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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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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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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

一、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承担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市市情的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廉租房规划及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实施。

(三)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设计等;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的修改,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和物业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承办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勘测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注册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建筑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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