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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是辽宁工业大学制定的管理办法,共三十条。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宗物资、设备、图书、教材、医疗用品采购,资产租赁,报废物资处置以及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规依法实施的监督。
校纪委监察处依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凡经费预算达到学校关于招标额度要求的,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招标方式。
第七条 学校招标分为委托代理招标和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是指学校重大项目招标在省招投标中心或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学校组织招标,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校内招标工作。校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领导任组长,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资产处、教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医院等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投标入围名单的确定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围标”、“抬标”等现象发生,使得招标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考察。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一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三、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机构检查投标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招标由学校依规组建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小组成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负责单位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在我校或政府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招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招标结果。
第十九条 招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招标时,招标单位要向招标小组成员公开标书、标底,介绍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招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小组成员和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已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有关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的中标全款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已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条 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招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定的罚款,对有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招标小组成员取消担任招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我校好像没有这个专业 土木学院也就: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建筑学 给水排水工程 工程造价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项目部的招标及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秩序和 项目交易行为, 保证公平竞争, 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 益,特制定本办法。 2.规定 2.1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总工按公司有关文件或经营开发部授 权编制工程项目标段划分计划书,报项目经理批准。 2.2 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计划部长根据工程项目范围、标段划 分计划书编制工程项目招标计划书, 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经营开 发部批准。招标计划书中应说明计划招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组织 单位、招标方式、分包方式、内部单位、外部单位、招标时间等。 2.3 计划部长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招标计划组织招标工作。 按公 司经营开发部的规定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计划部长组织招标文件评 审,由综合管理部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参加投 标。 2.4 计划部长按约定的时间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需要勘察现 场的,
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1 广东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 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明确部门职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广 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 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学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进 行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但基建及大型改扩 建工程采购、科研外协服务以及后勤集团自营食堂、物业零星水 电土木维修工程材料的采购除外,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 (一)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东省制定的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实施 政府采购。 (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2002年10月29日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该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人选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该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