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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在1988.07.06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

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城区的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本辖区监督管理城市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作好本系统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行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准在城区内行驶。

第五条 机动车辆的喇叭最大音量,在车前方二米处不准超过一百零五分贝。严禁在设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夜间(二十二时至翌日五时,下同)鸣喇叭。但消防、警备、救护和工程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除外。

第六条 机动车辆装置的扩音宣传设备,未经当地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 严格限制拖拉机在城区内行驶。进入城区送菜、运粪的拖拉机,必须按市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标准的,禁止夜间作业,并应进行治理。

第十条 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 在居民、文教区附近不准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车间或者作业点。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在城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三条 夜间在居民、文教区从事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应经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污染。但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学生做工间操、课间操以及车站、码头作业外,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扬声器的音量,不准超过所在功能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五条 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四邻。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造成噪声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二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收到罚款后应给被罚款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城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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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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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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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分 类:地方法规 地 区:北京 文 号:京政发 38号 标 题: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日期: 1984 年 3 月 8 日 实施日期: 1997 年 12月 3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环境保护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内 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 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 1495-79) 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 , 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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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KB

页数: 5页

1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1988 年 9月 8 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4 年 9 月 24 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 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7 年 7 月 24 日青岛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3月 23 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 噪声污染 ,保障环境安静 ,保护人体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第22号省政府令

《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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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监测方法

城市环境噪声监测包括: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城市交通噪声监测、功能区噪声监测、城市环境噪声长期监测和城市环境中扰民噪声源的调查测试等。

测量仪器应为精度2级及2级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3785—83)和《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1997)的要求。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规定定期检定。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以避免风噪声干扰,同时也可保持传声器清洁。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普查方法适用于为了解某一类区域或整个城市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与空间分布规律而进行的测量。基本方法有网格测量法和定点测量法两种。

(1)网格测量法

将要普查测量的城市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或城市。每一网格中的工厂、道路及非建成区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网格面积的50%,否则视为该网格无效。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测点布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为建筑物、厂区内等),应将测点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上进行测量。

应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测量。在规定的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 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 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区域或全市的噪声水平。

将测量到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5dB一挡分级(如60~65 dB,65~70 dB,70~75 dB)。用不同的颜色或阴影线表示每一挡等效A声级,绘制在覆盖某一区域或城市的网格上,用于表示区域或城市的噪声污染分布情况。

(2)定点测量法

该法多用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监测。在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中,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能代表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建设区环境噪声平均水平的测点,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测量每小时的LAeq及昼间的Ld和夜间的Ln,可按网格测量法测量。将每一小时测得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时间排列,得到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某一区域或城市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

(3)城市交通噪声监测

测点应选在两路口之间道路边人行道上,离车行道的路沿20 cm处,此处离路口应大于50 m,这样该测点的噪声可以代表两路口间的该段道路的交通噪声。

为调查道路两侧区域的道路交通噪声分布,垂直道路按噪声传播由近及远方向设测点测量,直到噪声级降到临近道路的功能区(如混合区)的允许标准值为止。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各测点每隔5 s记一个瞬时A声级(慢响应),连续记录200个数据,同时记录车流量(辆/ h)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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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监测内容

(1)城市环境噪声普查:这是控制城市噪声的一项首要工作。在进行这项工作之前,先要全面了解城市的结构特征,即城区面积、人口密度和分布,居民小区、文化娱乐设施和工业商业的分布,交通干线的分布,车种和车流分布及其发展趋势等。在此基础上进行噪声的监测和评价。

(2)噪声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在受干扰的住宅和办公楼建筑物窗外设点测量。

(3)24h长期噪声监测:可在混合区、工业集中区、繁华商业区、典型居民区、交通干线两侧各选取有代表性的点做连续24h的噪声监测,以获得日夜噪声级。

(4)高空点24h噪声监测:在高空点能接受到城市中该点周围一大片地区范围内的噪声,从中观察出该地区噪声随时间的相对变化。因此在有条件的大城市中,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高空点做噪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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