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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预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档案。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十条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牌,必须保证完好。
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处必须采用防潮型灯具。
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高温照明灯。
第十三条 将使用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场、旅馆、医院、舞厅、展厅的,或者将人防工程用作库房、变配电房、能信设施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的照明灯具、动力线和电气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的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担任。
第十五条 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确需增加负荷或者加接电线,必须经所在地电业管理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作业结束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第十八条 除指定的地点外,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间不得锁门。疏散用大厅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盖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货物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房、氨冷冻站。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开办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后应将起火原因、受灾情况,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8.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3 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
由于高层楼宇的一些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且高层楼宇用火、电、气等网络集中,楼体 高易招雷击等火灾因素多,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危险性大。一旦出现火情,由于楼宇高、人员多,火势蔓延快,火情扑救和人员疏散困难,...
1、消防的目的是为了员工的安全!2、从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只要有员工在进行工作,那么就一定会出安全问题(比如:用小刀的时候,切到手指之类的!)所以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相关的,专业的培训!3、在安全措...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健峰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 版本 /次: 文件名称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页 码: 编制单位 管理中心 制订 (修订 )日期 2005-11-29 1. 目的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公司内有关火灾预防、防火管理与火灾抢救事宜,除依国家相关法令及公司 相关安全规定外,悉遵照本规定执行。 3. 权责 3.1. 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3.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3.3. 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 3.4.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指导、检查与监督。 3.5. 机电部:负责消防安全的执行。 4. 执行细则 4.1. 消防工作方针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就是指谁主管负责哪项或哪个区域 的工作,谁就必须对所管辖的工作或区域负消防安全责任。具体以班、组 的区域为单位,各车间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修订)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