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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省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辽宁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卫国家安全,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涉外建设项目: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二)涉外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其他涉外住宿场所;
(三)其他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涉外审查机构)设在计划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中直和省直单位的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具体工作由省涉外审查机构负责,其他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具体工作由本市涉外审查机构负责。
第四条 新建涉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规划、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均应向涉外审查机构申报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涉外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扩建、改建涉外建设项目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应当扩建、改建的设计方案报送涉外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扩建或者改建。
第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第七条 涉外审查机构应当对新建涉外建设项目的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选址;
(二)建设项目内部通信系统、监视系统、警报系统、查验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上述系统、设施的管道、线路、控制室和配套工作用房等的设计施工情况;
(三)涉外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国家安全事项。
扩建、改建涉外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事项为前款规定的第(二)、(三)项内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积极配合涉外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九条 涉外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条 涉外建设项目中有关国家安全事项的设施设计、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涉外审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外建设项目未向涉外审查机构申报擅自开工的,责令其暂停施工,接受审查;
(二)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涉外审查机构检查验收或者未办理审查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接受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对妨碍涉外审查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涉外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涉外审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将非涉外场所改为涉外场所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开工、现在建的涉外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项目设立评价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根据45号令的要求还包括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专家评审。而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只是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完成以后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报告。
答:民营医院病房楼基础建设事实应该算公共安全建设项目。
海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序 号: 申请时间: 批准时间: 海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___________ 经 办 人 :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___________ 海南省国家安全厅制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5、竣工项目的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图纸 6、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7、施工单位的法人证明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审查办批准时间 施工时间 投资额 (万)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安保设计时间 安保施工单位 物 业 管 理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类别 国别/地区 法人 姓名 国别/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安 保 设 施 安保设
个人转让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备案申请表
个人转让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备案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转 让 项 目 及 转 让 方 情 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房产具体 位 置 栋 层 单元 号 可视朝向 南( )北( ) 东( )西( )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转让方式 出售( )交换( )出租( )赠予( )继承( )其他( ) 权 属 方 姓 名 工作单位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与 受 让 方 关 系 受 让 方 情 况 单位名称 (姓名)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国别地区 受让用途 实际使用 情 况 受 让 代 办 人 姓 名 工作单位 现 住 址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 与 受 让 方 关 系 要求: 1、受让方需同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或《境外机构登记表》 、《外商投资企 业人员登记表》 。2、提供转让方、受让方(法人代表)以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产证 原件及复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是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
(二)出入境口岸和其他大型客运站(场);
(三)涉外宾馆(饭店)和写字楼、公寓等;
(四)邮政和电信枢纽;
(五)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设施;
(六)其他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
将现有建筑物和场地出租、出售、赠与境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规划选址阶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在规划部门同意前,由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规划部门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初步设计阶段,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提出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专用章。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手续。
按照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审查及验收的涉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