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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孙芃
承担省直、中直驻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事务性工作,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区沈营路29-14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三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站前大街112附近 沈阳住房公积金...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30。双休日不办理业务。办理公积金提取不再需要单位出具任何手续。你个人所需材料如下: 一、非贷款购房提取...
辽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 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1 -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994年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于1995年3月正式运转,隶属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主要负责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售资金、住房制度改革债券、租赁保证金、超标住房款等项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运作。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机构。
机构职责:
(一)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市级售房、集资建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住房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及主城九区、双桥区其它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归集、使用、保值增值与归还。
(四)负责记载全市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六)审批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指导主城外其他区县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贵州省住建厅直属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管理房改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业务范围:按房改政策核销、兑现省级单位职工的住房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审核、收取省级单位职工补交土地收益金;受省房改办委托,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协同贵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管理和审批省级特困职工住房补贴;按照省建设厅的安排出资修建(购置)和管理省级单位职工廉租房,并按有关规定解决省级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的部分住房资金;建立单位和个人除公积金之外的住房资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