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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是辽宁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2月3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具体条款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继续发扬我国人民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切实贯彻依靠群众,节约民力,管好、养好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方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省、县、乡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居住,具有劳动能力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农民都有建勤义务。

其义务建勤工日规定为: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但有下列情形者,应免除其建勤义务:

1、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村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不脱离生产的主要干部和遭受自然灾害(如水、旱、风、霜等)的灾区农民;

2、三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二等以上的残废民工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者;

3、在动员义务建勤时,因病和妇女怀孕及生育后不能参加劳动者。

第三条凡在道路两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农村和城镇的汽车、兽力车(包括兽力)都有建勤义务。

其义务建勤工日规定为:

1、汽车每年每辆二个工作日;

2、兽力车(兽力)每年每辆(匹)以二个工作日为原则,修建地方道路备料任务大,需工多的地区,至多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但有下列情形者,应免除其建勤义务:

1、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国家事业部门以及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各种汽车和兽力车;

2、乘客汽车(卡车除外)和四轮乘客马车等;

3、在动员义务建勤时,兽力因病和母畜产驹前后,不能驮运拖曳车辆者;

4、灾区车辆(兽力)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者。

第四条凡义务建勤期间所需工具由民工自带,特殊工具(如压路机、抽水机等)由交通部门筹措。

第五条义务建勤的工作范围规定如下:

1、经常维修保养路基、路面,守护桥梁涵洞等;

2、修建地方道路和整修路基、路面以及对构造物的一般修补;

3、养修道路所需材料的采运工作;

4、道路树的栽植、抚育和保护工作;

5、雨季道路防汛和临时抢险工作;

6、其他简易养修道路工作。

第六条凡动员义务建勤时,应本着爱惜民力防止浪费的原则,除紧急抢修外,必须利用农隙和密切结合生产。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时,应以市县为单位,统一调剂劳力和车(兽)力;对灾区义务建勤,必须动员又确需补贴时,须报请省交通厅批准。

第八条义务建勤的出工方法:

1、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指派一定的人员和运输工具,代表全社完成规定的建勤工作日;

2、利用换工、分工互助等调剂劳力和车辆(兽力)的办法,做到负担合理,一律不许征收代金。

第九条为有计划地使用义务建勤,各市县交通部门必须根据养修道路的需要,和可能动员的建勤力量,经过精确计算,做出全面使用规划和具体用工计划,报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区镇执行,并抄送省交通厅备查。

第十条义务建勤的组织动员,由市、县、区(镇)、乡(村)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业务和技术管理由各级交通管理机构负责。

在季节整修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以及备料时,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临时性修路(备料)委员会,负责具体领导。

已经修过的道路应合理地分村划段,因地制宜地采取远修近养或包修包养的方式进行养护,大力巩固和扩展养路组织。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义务建勤工的使用,应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明确参加养修道路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加强技术指导,做到用工少收效大,逐步提高道路质量;加强安全教育,以免发生伤亡事故,确保人畜安全。

第十二条各市县在修养道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规定工率定额(包括车辆兽力);领导开展劳动竞赛并做好奖评工作,对有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之),以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民工建勤因工伤亡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劳动部五四年联合通知《关于经济建设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处理;车辆及牲畜因出工遭受损毁或伤亡者,应酌情予以补偿,所需经费应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省人民委员会修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作废一九五五年(55)交字第613号颁发的《辽宁省公路建勤民工、民车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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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基本信息概述

【生效日期】1956-02-0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

(1956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

辽[56]工业字第552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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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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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务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实施办法文献

辽宁省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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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KB

页数: 2页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 [2007]31 号)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 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

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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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1 辽宁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时间 :2012-0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明确责任, 规范管理行为, 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依据交通运输部及省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桥改造工程是指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 同)公路危桥的加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危桥改造 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县公 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县段”)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 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危桥改造工程活动的各级公路管 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 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质量目标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14

【生效日期】1983-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1983年9月14日)

总则

第一条养护公路和修建县乡公路,必须坚持依靠地方、依靠群众、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干支兼顾以干为主,养改并重以养为主,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增强通过能力和抗御灾害能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

第二条公路按其使用性质和作用大小分为:国道、省道、县公路、乡公路、专用公路。

国道:指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及以首都为中心连接各省、市、自治区、各大军区、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枢纽、工农业基地等的主要干线公路。

省道:指对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省会通往各行署所在地、重要的工厂、矿山、建筑基地、火车站、港口、码头和著名名胜古迹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重要省际联络公路。

县公路:指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县城通往县内重要集镇、车站、码头的公路以及县际联络公路。

乡公路:指主要为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公路以及乡际联络公路。

专用公路:指主要为工厂、矿山、油田、农场、林场、边防站或哨所等单位服务的公路。

第三条国道、省道、县公路及在养的乡公路(即原已纳入省计划的乡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县、乡公路的修建实行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公助为辅,公助用于对外购材料、外请技工和专用设备的补助。

根据“民需民办”的原则。厂矿企业、乡、队和农民群众可以集资修建公路、桥梁。

第四条国道、省道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实行专业工人与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护组织形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自修自养。

第五条对养路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组织动员,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由公路部门负责。

民工建勤的范围、任务和待遇

第七条民工建勤范围

(一)公路两侧各五公里以内村镇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社员都有建勤义务,其承担建勤义务工的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因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和孕妇应予免除,并不再补工。

(二)上述范围村镇中的兽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每年均承担二个工作日的建勤义务。

(三)乡自行计划修建的乡、队公路和农业生产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在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扫雪、防滑和水毁防护抢修;

(三)路树的栽植、抚育管理和公路经常养护的备料;

(四)配合做好养护路段内的路政管理。

县、乡公路的修建,均实行民办公助,不列为民工建勤。

第九条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生产责任制,不给工资,只发出勤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补二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奖励。乡、生产队应将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担建勤义务的车辆,非机动车每车工日发给建勤补贴费二角,机动车每吨/公里一角。

(三)承担干线公路养路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的收益,但树权归国家所有。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民工建勤的组织管理:

(一)国道、省道及县公路,以乡为单位组织养路队,在公路管理员或养路工班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共同负责经常性养护。

(二)乡公路,由乡组织沿线村镇社员建立养路队伍,负责养护。

(三)国道、省道及县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工程,由公路部门组织施工、管理;县、乡公路的修建,由县、乡组织力量施工和管理。

计划与检查

第十一条公路的养护和修建要加强计划性,施工前应搞好调查研究,制订施工方案,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和物力,防止计划不周造成浪费。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实施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各养路工班、队,要按月进行检查;县公路部门按季进行检查;地、市公路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省交通厅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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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地方道路养护队简介

格尔木市地方道路养护队是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创建于1997年。2000年格尔木市交通运输局修建格尔木市南出口收费公路管理站,与格尔木市地方道路养护队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该单位主要担负通行费征缴和地方道路养护工作。承担的市地方道路养护里程为1538公里(其中:市区公路82公里、乡级公路194 公里、村级道路968公里)。

格尔木市地方道路养护队与格尔木市南出口收费公路管理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担负通行费征缴和地方道路养护工作。承担的市地方道路养护里程为1538公里,大型桥1座,中型桥8座,小型桥44座,涵洞400余道,养护设备主要有自卸车、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扫路车、平地机等。

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养护与改建;公路绿化;公路行政执法;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巡查、超限运输管理;收费公路管理;公路通行费征收与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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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区地方公路养护中心简介

江门市市区地方公路养护中心,为市交通运输局属下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蓬江、江海两区地方公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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