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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二)规划用地科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经审查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组织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规划调整。
(三)规划工程科
负责对经审查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参与配合消防、人防审查相关工作;负责室外装饰、广告、 建筑小品、雕塑报建审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监督科
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等工作;组织城乡规划听证和建设工程验线,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跟踪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五)规划技术信息科
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和内外网管理维护、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技术档案及技术资料;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和技术信息交流;开展数字规划工作;负责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使用和各种规范的实施;拟定地方规划设计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乡镇建设发展规划,小城镇、集镇规划编制,指导和检查乡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技术业务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编制18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县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科长(主任)5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含聘用1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工作。
(三)指导全市小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参与各县、特区、区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查和重点小城镇、中心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情况评估中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核定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意见或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提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审核用地红线图,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组织市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工作,参与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及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规划公示、验线及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设计行为。
(八)负责有关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按管理权限废止不按城乡规划要求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九)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编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十)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太原规划网:http://www.tygh.gov.cn/tygh/tygh/index.action太原规划网,隶属于太原市规划局。主要用于向社会公众展示太原市规划动态、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公示公告...
规划和国土管理局与城乡规划局的区别如下:1、名称不同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规划和国土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城...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业利用外资计划;承担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五)住房保障科
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级廉租住房资金;指导县、特区、区住房保障工作。
(六)住房改革与发展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市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房地产市场建设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开展房地产管理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八)权属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管理,指导全市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产籍管理工作;参与房产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用于房产管理的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负责遗产毗连房屋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测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商品房市场指导价格、房屋出租价格;负责全市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九)拆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我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人进行资质审查,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负责管理全市房屋拆迁代办单位的资质、培训、业绩考核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中心城区拆迁纠纷,对拆迁方面的争议进行裁决;负责房屋拆迁安置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建筑市场监管科(政务服务科)
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市外进入六盘水相关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有形建筑市场;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管理科
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审查城镇供排水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参与城市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管理科
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省级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四)风景名胜管理科
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初审事项;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十五)勘察设计与科技科(抗震办公室)
拟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拟定全市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相关科室承担。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45名(含纪检监察2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直属机关党委书记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总工程师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17名(含监察室1名)。
工勤人员编制6名(含聘用2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