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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传达学习有关材料、文件;
(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五)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七)研究需呈报市政府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涉及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
(一)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答:这只能找专业厂家询价,如果不确定厂家,就以市场类似价格列为暂估价,合同列为非固定价合同。
可以放入专业暂估价中,设计图纸不明确只能这样处理。
施工招标清单漏项,实施过程中如何处理,走什么程序办理? 图差,变更都可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拟提请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讨论的议程及议题;
(二)组织联络员工作小组会议;
(三)筹备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
(四)草拟和印发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纪要;
(五)向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提供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公共信息;
(六)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相关监督工作;
(七)其他工作。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每次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商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复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述。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向市政府请示。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和办公室联络员名单,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印发,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分析研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控股公司与产业公司联席会议制度 及部分行政工作规范与要求 (暂行)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秩序,实现控股公司对产业公司月度重点工作的系统化支持和 计划性管理,使管理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系会议 1.准备阶段 每月 27 日上午 9:00前,请各产业公司将本公司下月重点工作计划报送控股公司总裁 办公室。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包括: ● 本月重点业务工作: 内容、进度、时限、牵头部门和责任人、 所需条件和主要难点; ● 专题会议:包括需要控股公司决策的专题会议和本公司内部根据业务计划安排的专 业会议,会议议题、会议材料准备、会议时间等。 控股公司总裁办公室收齐各产业公司下月重点工作计划后,于每月 27 日 12:00 以前, 将汇集后的各产业公司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分送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和各中心。 每月 27日 13:30,召开联席会议预备会,总裁办公会成员参加,就本月各
街道办联席会议制度
XXX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及时把握辖区安全生产状况,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在办事 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 负责分析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 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 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与重大决策; 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 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根据办事处各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办事处综治办、 司 法所、民政办、城管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办事处安委办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其他成 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办事处安委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还本付息贷款、国债资金、政府主导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发展改革、监察、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稽察;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负责建立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公告平台,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代理市场的统一监督和管理。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经信、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执法监督。
(三)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本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分工未尽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全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协调监督机制,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规则制定、执法监督等重大事项。招标投标具体活动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招标方案核准和组织形式
第七条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经核准后,招标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进行核准。
招标初步方案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招标或开工的相关手续。
招标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操纵招标,或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标,为自己或特定的关系人非法谋取利益。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代理资质和能力范围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利益。
招标人可独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组织招标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已履行了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投资概(预)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初步方案或招标方案发生变更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特点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之前,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通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若不予备案的,应将不予备案的事项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已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在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还须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其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一致。
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开始出售招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采用报名方式进行投标人报名登记的,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已备案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同时向3家以上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一般应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工作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概算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不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积极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人也可决定是否设置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招标。
需设置标底的,标底应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作为评标参考的一项因素。
设置的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预)算以内,确需超概(预)算的,应在组织招标之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确需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招标人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发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价的2%;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法人单位的账户汇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人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按原汇入账户退还投标人,其中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内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投标,不得相互串通,进行围标、串标,不得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虚假方式骗取中标。
开标之前,符合法定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交易员参加。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交易员在开标截止时之前不到场参加的,视为放弃投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各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交易员、招标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原则与方法,认真组织进行评标,在开标后10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先后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10日内,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为合同价的5%。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中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不得以现金形式或从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在合同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应全额予以退还。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文件载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按不超过核定工程量的85%进行支付。
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提出合同附加条款。投标人不得以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拒签合同,不得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
第二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另行公布。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监督,对有形市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事前审查核准备案、现场监督、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项目专项稽察以及受理举报与投诉等方式依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规则制定、执法监督等有争议的,或认为需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法进行举报或投诉。按《六盘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专家或其他参与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存在本办法列举的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情况及其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在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记录公告平台予以公布,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如遇抗洪抢险、救济救灾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时限,经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现有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十部委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发规〔2008〕15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为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市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监管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二)各县(特区、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县(特区、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或备案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备案。
(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确认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事前告知、公告记录的程序实施。
(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五条
市、各县(特区、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处理决定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六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七)暂停安排政府性建设资金;
(八)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第八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第九条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条
被记录及公告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十八条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信息的发布活动。
本规定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符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
本规定所称招标信息是指与招标有关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三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分布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中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信息,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其内容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五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对招标信息的获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六)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有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在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在2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六盘水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尚未达到招标条件,擅自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三)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四)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五)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七)在2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定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其他招标投标信息,并建立招标信息统计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和后续信息的发布、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并受理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商有关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