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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我国建筑能耗现状
一、我国能源消费基本状况
二、我国建筑能耗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建筑能耗概念和影响因素
(二)建筑能耗测算方法
(三)建筑能耗现状和特点
(四)建筑能耗发展趋势
(五)小结
第二章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建筑行动的倡议
(一)绿色建筑的概念
(二)对绿色建筑的理解
(三)发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关系
(四)绿色建筑行动的范畴
二、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要性
(二)紧迫性
第三章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成效与问题
一、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进展与成效
(一)建立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
(二)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三)建立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六)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七)推广高效节能产品
二、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规模增长过快
(二)既有建筑改造进展缓慢
(三)基于实际能耗的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缺失
(四)建筑节能基础能力还须强化
(五)农村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
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国际绿色建筑发展概况
二、国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一)英国BREEAM
(二)美国LEED
(三)日本CASBEE
(四)加拿大GBTool
(五)澳大利亚NABERS和GreenStar
(六)新加坡GreenMark
(七)比较
三、国际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
(一)法律法规
(二)认证标识制度
(三)经济激励政策
(四)其他
四、国际绿色建筑推进措施的特点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要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并率先垂范
(二)需要不断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三)采用多种激励措施
(四)遵循循序渐进的推进原则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六)理顺各参与主体的职责
(七)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
(八)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第五章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现状和障碍
一、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现状
(一)概况
(二)绿色建筑的标准
(三)绿色建筑的技术
(四)绿色建筑的政策制度
(五)绿色建筑的产业
(六)绿色建筑的经济性
二、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障碍
(一)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存在偏差
(二)建筑的资源利用水平较低
(三)激励政策不健全
(四)法规制度不完善
(五)基础能力不足
第六章地方和企业的探索与实践
一、吉林省实施“暖房子”工程
(一)背景
(二)具体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二、“太阳能屋顶计划”与“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背景
(二)政策特点
(三)取得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
三、江苏省发展绿色建筑的探索和实践
(一)背景
(二)具体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四、深圳市狠抓绿色建筑项目建设
(一)背景
(二)具体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开发绿色建筑的探索
(一)绿色建筑开发实践
(二)典型案例
(三)遇到的障碍
六、启示
(一)政府重视是建筑绿色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全面规划、综合推进是事半功倍的工作方法
(三)创新工作机制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四)编制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指南是发展绿色建筑的基础
(五)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可以通过合理设计有效减少
(六)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需要更多配套政策
第七章绿色建筑行动的思路和重大举措
一、绿色建筑行动的思路
二、绿色建筑行动的重大举措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七)加快技术产品研发推广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九)推动建筑工业化
(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十一)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八章绿色建筑行动的主要目标测算
一、测算方法
二、新建绿色建筑目标测算
(一)政府投资建筑
(二)保障性住房
(三)大型商业建筑
(四)房地产开发建筑
(五)园区开发项目
(六)目标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测算
(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二)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三)公共建筑
(四)农村建筑
(五)目标
第九章政策建议
一、明确绿色建筑发展方向和目标一
二、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筑
三、建立和健全法规制度
四、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五、加大政策激励
六、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管
七、强化目标责任
八、加强能力建设
九、开展宣传教育
附录
附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附录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附录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录4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附录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附录6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附录7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政策汇总
参考文献2100433B
《绿色建筑:中国在行动》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韩文科,男,1955年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1982年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长期从事能源政策研究,研究工作主要涉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区域能源开发利用战略和规划、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行业专项发展战略和规划、能源可持续发展政策、国家能源安全、全球能源治理等领域。曾获多项部委级优秀成果奖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张建国,男,1966年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1983—1991年就读于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获硕士学位。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长期从事能源领域工作,曾任能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可再生能源学术期刊《太阳能学报》和《太阳能》杂志副主编、亚太能源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日本)。先后参与完成了一系列节能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合作项目,参与了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编制起草工作。目前,主要从事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减排政策、节能技术经济分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谷立静,女,1982年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200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技术科学系,获博士学位。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工作。一直从事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方面的研究,容涉及节能规划、战略、标准、政策制定和评估等,并以建筑节能为重点研究方向。曾参与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的起草编制工作。所参与课题《提高能效实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0—45%目标的途径、措施和政策研究》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我们认为对三星级高等级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金额应该大于1/3的增加成本,平均来算是每平方米补助75元,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起对这些高等级的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打造“绿色”四大目标环境•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Consumes less natural resources•保护空气、水资源、生态的多样性Protects air, water...
1.1 绿色建筑的基本概念1.1.1基本概念根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所给的定义,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
为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城中心城区等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筑(不包括临时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所属范围内建筑工程的项目单位、规划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从事绿色建筑的咨询、审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等,均应遵照实施。
第三条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项目分期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自2015年7月1日起,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中心城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筑面积)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等)、10万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筑面积)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鼓励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优化设计。2016年底,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7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城中心城区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8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第五条绿色建筑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绿色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贵州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2/T065"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从业单位资质、能力和信誉的监督和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绿色建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发布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将各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项目文件,在相关章节中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
(一)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在投资估算章节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方案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方案分析简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
(三)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中增补绿色建筑简要阐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简要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新建绿色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中应包括:建筑场地是否存在危险源和污染源、土壤放射性检测、场地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人口居住区环境噪声等内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并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进行公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及相关要求作为主要条款。对于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载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中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设计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满足绿色建筑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自评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方案设计应包括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专篇。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应作为项目单位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组织专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向市、省或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三章 建设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等单位关于绿色施工的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准备、建筑工程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并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增量成本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项目单位应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 20%。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绿色施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中对绿色建筑的要求负责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对项目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信息和文件,监控数据应定期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管理机构。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宣传普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三十条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咨询委托费用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探索制订各个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每年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绿色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照上级规定整合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应当将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和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纳入科技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各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执行程序。各地方政府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市建设向绿色、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一)强化目标责任。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级人民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完善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评价标准。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质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检等部门要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督导各地区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