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6日由财政部、能源局、农业部以财建〔2011〕11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支持范围及条件、补助方式与标准、资金下达与管理、监管与考核、附则6章24条,印发之日起施行。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财政部等部门通知

财政部 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能 源 局

农 业 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施、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燃气清洁净化处理设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建设。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在5000吨及以上,原则上用于1000户及以上的农户炊事采暖及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孤儿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生物质生活用锅炉、炕具及灶具改造。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五)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农村能源发展需要,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关活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3年内建成;

(二)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三)项目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四)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标)。

(二)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包括在农村中小学推行太阳能浴室,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为教室供暖;在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工作方案,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示范补助资金(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规模根据各县符合支持方向的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及用户数量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要与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企业自筹资金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额度应控制在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总额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增强示范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发挥和放大示范效应。具体补助资金规模和负担方式由地方视财力自行确定。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审核示范县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经由省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建设和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批复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对符合支持条件且有能力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投资规模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示范补助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1/3;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1/3;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目标考核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建设进度较慢的示范县,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示范补助资金;对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将相应扣减示范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能源、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进度,将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和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用户,并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填制《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2),逐级上报财政部。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示范建设期结束后1个月内,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总结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将有关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示范补助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并将有关资金清算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范畴且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县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与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依据批复的示范县实施方案,组织对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抽查、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 示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县、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和示范县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略)

2.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略)

查看详情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能源管理软件

  • SmartPiEMS能源管理软件(标准版) 预付费管理软件
  • 13%
  •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 B/S架构,领导、水电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通过授权可以办公
  • 1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11-28
查看价格

能源管理软件

  • 基于C/S结构的建筑级能源管理软件,具有设备监控,能耗分析,能源计量,综合计费,报表管理的综合性软件.支持功能权限的角色管理;支持在线图形化监控;支持能耗分类分项统计分析;设备报警和能耗限值报警
  • 1台
  • 1
  • 西门子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8-11-30
查看价格

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 1.名称:点位建设流程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提供规范化的点位建设管理流程及信息维护、统计等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查看价格

能源管理系统平台

  • BCEMS4.0,基于B/S结构的云能源管理系统,具有设备监控,能耗分析,能源计量,综合计费,报表管理的综合性软件.提供预付费管理功能,提供快捷多样的支付方式(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
  • 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9-21
查看价格

管理制度建设

  •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运维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查看价格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113号)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113号)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113号)

格式:pdf

大小:91KB

页数: 9页

财 政 部 国家能源局 农 业 部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11]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 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 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 改善农民生产生活 条件,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为规范财 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 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农业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91KB

页数: 4页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 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 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 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 加 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 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接受社会 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 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 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 水光互补发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广西]宾阳入选“城镇化示范县”

在11月27日结束的广西“新型城镇化示范县(试点)”和“百镇建设”示范镇(试点)评审会上,惟一代表南宁市各县(区)竞选的宾阳县和该县古辣镇成功突围,分别入选全区试点示范县和示范镇,并获得上级财政拨款3000万元用于城镇化建设。

该县近年来科学规划,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力度。清平水库补水工程、县城城市供水一期工程、县城污水管网工程、黎塘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凤凰湖综合治理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今年新建成的占地500亩的凤凰湖公园和投资1.2亿元的广西华润红水河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乡生活垃圾项目,有效解决了群众娱乐场所难寻和全县垃圾处理难的问题。目前,全县基本建成“两轴、两中心、一带”的城镇群,形成“东进、西控、南扩、北调”的城市空间布局,建成区面积由2010年的14.5平方公里增加到21平方公里。

该县古辣镇在开展“生态乡村”建设中,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目前已建成9个农村污水处理场,负责处理17个自然村、2395户7860人的生活污水;建有垃圾中转站1个,全镇实现“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全镇有64个自然村进村道路、主要干道都已硬化,自然村屯道路硬化率达到80%,并先后建成水丽村、南阳村、大陆村、蔡村等市、县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15个。同时,该镇公共服务条件不断提高,全镇建有村级农家书屋13个,镇级文化图书阅览室1个、文化活动中心1个。(覃海明 袁福斌)

查看详情

财政部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