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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三条 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市场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绿色市场的发展,组织绿色市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
(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标牌(志)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一)基本图案(见附件)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绿色市场是指符合GB/T 19220—2003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及GB/T 19221—2003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的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绿色市场认证是由认监委、商务部于2004年共同推出的一项新的国家认证制度。获得绿色市场认证的组织可以使用国家统一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及标牌。
认证机构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给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志。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通过这个协会的认证的建材产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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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由“energy”的第一个字母“e”构成一个圆形图案,中间包含了一个变形的汉字“节”,寓意为节能。缺口的外圆又构成“C HINA”的第一字母“C”,“节”的上半部简化成一段古长城的形状,与下半部构成一个烽火台的图案,一起象征着中国。“节”的下半部又是“能”的汉语拼音第一字母“N ”。整个图案中包含了中英文,以利于国际接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使用权归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本标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FM认可标志
“FM认可”批准使用的FM认证标志,用于通过FM认证的产品。
标准检测标志
FM认可标志,用于通过FM标准检测的产品。
铸造于产品上的FM标志
此两种标志用于只能将标志铸造于产品之上的“FM”认证产品。
FM质量体系注册标志
FM认证流程
1.客户提交认证申请
由客户以书面形式向FM认证提交产品的认证或委托检测申请,并提供产品型号,性能参数和适用的销售合同。 例如,屋面彩钢板的认证,客户需提供可燃性报告、紧固件拉拔试验数据、抗风承载力等。
2.FM认证协议
FM认证指派项目审查员,他将:1)审查客户所提交的资料;2)指定项目识别代码;3)准备认证计划,计划包括费用预算,需要进行的测试及所需要的产品样本;4)将计划与协议送交客户。
3.客户授权
在认证检测前,客户必须签署协议,对检测计划进行授权,并将测试样品、相关文件和预付款交至认证。
4.FM认证审阅
对产品样本和图纸进行核对。如果认证计划中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样本都已提交,FM认证会着手制定检测计划的时间表。
5.检测程序
FM认证对产品进行检测。客户会被告知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检测工作会暂停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6.产品标识
在样品通过检测试验的基础上由客户提交产品标识。
7.对生产厂家和生产工序进行检查
在产品认证检测取得满意结果后,FM的审查员会对产品制造厂家进行访问以检查其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检测工序和质量保证手册,并议定在未来每季度或每年度进行事先不通知的复查的检测范围。
8.项目审查员起草认证报告
项目审查员起草认证报告,确定重点文件目录并将所有附件材料连同最终检测报告一起交送FM认证。
9.认证报告审定过程
在FM认证内部审定产品的认证报告以确认技术上的正确性,报告的质量和检测记录的完整性,如果一切令人满意,报告将报被正式打印好。根据客户的要求,测试样本将被送还给客户或由FM认证自行处理。
10.最终报告
FM认证将最终报告送交客户。根据报告上所示日期,产品通过认证或委托检测即日生效。客户经授权在产品上标上FM APPROVED的标志或FM认证委托检测标志。
11.认证手册或委托检测证书
通过认证或委托检测的产品或服务将被列入FM认证的一份出版物——《认证手册》之中。
12.进行周期性的复查
FM认证将对产品制造厂商进行定期的复查,以确保将产品的质量保持在FM认证或FM认证委托检测可接受的水平上。进行工厂复查的频率取决于授权机构对已安装的产品进行检查的权限范围。2100433B
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
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