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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简介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拉萨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和郊区。

第二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拉萨居民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有植树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城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基础建设计划。

第五条 本市城区绿化工作,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拉萨市城市园林局主管城市绿化事业,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加强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二)公园、林卡等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由有关单位和居委会按分工负责绿化和管护;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要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和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苗圃建设,市园林部门应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的具体要求是:

(一)绿化面积在城区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三)完成绿化时间,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四)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而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老城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五)新建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宽度不得少于街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九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市城区和郊区公共用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林权属于国有,由市园林部门负责管护、更新;

(二)市园林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公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划规单位的管护的国有林卡要认真管护好,日常收益归管护单位;

(四)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第十条 市区内的林卡、树木主要功能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无论公有或私有,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在林卡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牲畜。必须砍伐、移植时,需由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一处一次砍伐、移植十株以内者,报市园林局审批;超过十株者或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第十一条 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市园林局及砍伐者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现有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城建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上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在本市城市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过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单位和个人对经济制裁不服,可向罚款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在拉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以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拉萨市城市园林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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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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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献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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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 1992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 2017 年 03月 21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城市绿化 事业的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 ,美化 生活环境 ,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 城市规划区 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 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 绿化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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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 28 根据 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 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 根据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化 根据 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 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

拉萨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试行)简介

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拉萨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和郊区。

第二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拉萨居民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都有植树绿化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城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片、分项、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拉萨市城市园林局主管城市绿化事业,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加强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绿化工作。

(二)公园、林卡等公共绿地及行道树由有关单位和居委会按分工负责绿化和管护。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要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和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苗圃建设。市园林部门应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的具体要求是:

(一)绿化面积在城区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三)完成绿化时间,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

(四)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而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方可进行其他建设。老城区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五)新建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九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市城区和郊区公共用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林权属于国有,由市园林部门负责管护、更新。

(二)市园林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公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本市城区和郊区所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划归单位管护的国有林卡要认真管护好,日常收益归管护单位。

(四)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第十条 市区内的林卡、树木主要功能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无论公有或私有,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林卡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牲畜。必须砍伐、移植时,需由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一处一次砍伐、移植十株以内者,报市园林局审批;超过十珠者或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经市园林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第十一条 凡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市园林局及砍伐者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现有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城建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在本市城市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过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在拉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拉萨市城市园林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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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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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拉萨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根据拉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建筑业、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平衡、调度和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综合管理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二)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市城乡建设、建筑业、住房保障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责任,拟订廉租房、周转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与安排。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住房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参与城市规划验评。参与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在市区的大中型项目的审核、选址和验收工作。参与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选址、定点和规范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参与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

(六)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开工许可管理和监督指导招投标工作,规范管理招投标交易市场。综合管理施工企业的资质初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下孔家的开发和利用。

(八)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依据上级规定,颁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并监督实施,审核中介机构资质。

(九)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

(十)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房产市场的责任。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房屋拆迁工作,起草房屋拆迁政策、法规和规章,审核拆迁队伍资质和监督管理拆迁行为。

(十三)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指导全市乡(镇)建设计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建设档案管理及全市建设信息工作。

(十六)负责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系统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七)承办拉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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