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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掌握、综合、分析全区卫生情况,研究拟定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做好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督查、督办和信息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各科室政务工作;草拟本局和全区卫生工作计划、总结以及综合性文件;拟定局机关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承办干部调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退休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卫生系统专业职称评定和专家管理工作;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负责本系统及区级卫生先进工作者的申报、评选和表彰工作;做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妇委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智力等工作。
业务科:
制定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地方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专科发展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负责医疗纠纷案件的查处和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定全区卫生防疫和妇幼卫生保健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做好妇幼保健和卫生防疫业务管理;同意管理全区急、慢性传染病、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依法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卫生等;配合药检部门对医疗单位和药品质量进行检查;遇有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控制疾病的发展和蔓延;做好协调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征兵体检、招生体检,职业员健康检查和管理工作;做好区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健康体检工作;进一步巩固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并加强管理、检查和监督;做好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个体医、村卫生室的审批、等级评审、医护人员资格认定、审核、医疗广告的审核工作;制定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负责全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负责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医学继续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初级医技人员岗位知识培训,乡村医生培训和高等医学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医生,乡村医生的执业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科:
协助局领导负责本级卫生事业费预决算;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进行调控、监督、指导和对全区卫生系统财务的监督指导;制定“三项基本建设”(人员、房屋、设备)的农村装备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卫生事业单位财务会审、统计、汇编和信息交流;参与医疗卫生的物价、审计的监督管理和部分医疗卫生收费标准的制定;承担卫生经济学会学术活动的指导和检查。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科级):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288号4楼
一、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制方案,制定并监督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发布有关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二、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研究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的分布管理。
四、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劳动放射、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及无偿献血工作;负责作业环境卫生、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体检监督监测工作。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重大灾情、疫情救护和突发事件。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并组织全区妇幼保健规划和计划,做好妇幼保健、卫生防疫业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全区医学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十、管理医疗机构器械和内部药品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性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十一、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十二、负责并管理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区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根据国画爱国卫生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参与文明城镇卫生工作。
十四、参与全区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制定并审核全区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村卫生室)的设置,并组织监督和管理。
十六、负责管理全区卫生事业单位。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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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彩林(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卫生局全面工作。联系区爱卫办、区卫生监督所、区公共卫生工作站、莲都区人民医院、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曳岭中心卫生院、丽新乡卫生院。
张晓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党务、纪检监察、信访、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息档案、统战、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老干部、工青妇等工作。联系联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村中心卫生院、双黄卫生院、枫树湾卫生院、水东卫生院。
叶旭亮(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医政、卫生监督、中医、财务、统计、基建、医改、信息化建设、卫生规划、卫生行政许可、人武、法制普法等工作。联系万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雅溪中心卫生院、太平乡卫生院、仙渡乡卫生院、巨溪卫生院、泄川卫生院、西溪卫生院。
杨娇云(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疾控、妇幼、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人事、政府采购、科教、卫生应急、精神卫生、平安建设、双拥等工作。联系紫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岩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丽云中心卫生院、峰源乡卫生院、高溪卫生院、平原卫生院、石牛卫生院。
孙钧(爱卫办主任):主持爱卫办全面工作(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烟相关工作、农村生活饮用水检测、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
丽水市莲都区首家页岩砖企业投产
丽水市莲都区首家页岩砖企业投产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 “大搬快聚富民安居” 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6月 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 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 〔2019〕 28 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 农专发〔2019〕13 号)、《关于全面实施 “大搬快聚富民安居” 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 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莲都作为”落实“丽 水之干”
丽水市莲都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是钟勇军 。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局长办公室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监督检查催办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文秘、档案、印鉴、保密、信访、内保及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报表汇编、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事考察、责任制考核,劳动工资及内部督查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老干部、计划生育、群团及宣传、教育工作 。
贯彻执行有关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农民建房的初审、审批及规划区外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全区农民建房和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指导建制镇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对中心村以下村庄的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负责村镇建设,旧村改造工作;负责规划区外建筑行业、农村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全区建制镇、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用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研究拟定辖区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负责辖区道路、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清运等公用事业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建设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各项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
(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和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外(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外)所有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承担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优化城镇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三)参与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实施。
(四)负责中心城区内农民建房的初审;负责中心城区及开发区以外农民建房的审批;负责全区农民建房的批后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批后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城乡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及企业资质初审(不含产权、产籍的管理和白蚁防治);负责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拆迁的拆迁许可证发放和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初审。
(六)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除经济开发区外)居住小区建设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城乡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八)负责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和职业技术教育,职工培训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小区内道路及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省级以下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对违法违章的行政处罚和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和市建设、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