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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绿化补偿费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2)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定期上交市级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3)根据园林绿化建设的实际需要编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返还给市园林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员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分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有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缴纳XXX元(如北京现行规定240元/㎡。)。
(2)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县城镇的,每缺少l1㎡,缴纳XXX元(如北京现行规定145元/㎡)。
赶工补偿费应该按实际增加的人工、机械数量、单价计算费用,报甲方批准计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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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化补偿作为城市绿化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园林绿化建设,不能挪作它用。
(2)绿化补偿费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各区县收取的绿化补偿费,要全数上缴,严禁坐支。
(4)绿化补偿费实行计划管理。
(5)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执行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管理办法。
(6)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接受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
从化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附表 1: 从化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 分 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批租地土地建设 城市基础建设 其 他 建 设 土 地 补偿费 绿 化 建设费 合 计 土 地 补偿费 绿 化 建设费 合 计 土 地 补偿费 绿 化 建设费 合 计 中心城区 2000 200 2200 900 200 1100 1500 200 1700 说明:一、批租土地建设:指市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 使用者,用于城市综合开发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市政、园林、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环卫、通信等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其他建设:指除批租土地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建设。 四、土地补偿费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即地价加上三通一平(拆迁)费用。 五、绿化建设费:根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和《广州市园林绿化苗木 结算价格表》,对各种绿化建设工程种植费、保
青苗补偿费标准
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 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 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 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 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51 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 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补偿费是指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以及绿化工程补偿费用。该项费用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计列;不发生或按规定免征项目不计取。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株政办发〔2008〕1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及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