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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管理职责、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投入稳定、制度落实、有路必养、养护达标的工作机制,实现养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临夏州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编制审核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督促筹集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临夏州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重点督促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检查、指导、考核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组织体系;筹集、管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配备满足养护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养路工。

第七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县道、乡道专、兼职养路工,并指导乡、村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和乡(镇)公路管理养护所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同时协助、配合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及村公路养护组按照乡(镇)统一安排,搞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无法通行时,各县(市)、各乡(镇)立即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一)县道、乡道全面养护,做到各种病害及时修复、路面平整、行车舒适安全;路肩整齐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无损坏、无淤塞、排水畅通;桥头、涵洞无跳车;公路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完善。

(二)村道养护以路面为主,裂缝、坑槽、断板等各种病害及时修补修复、路面平整、行车安全;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修复排除。难以及时修复排除的,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限行限载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八条 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须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运输散装货物车辆规范装载,采取防范措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滴漏。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征得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大、中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周围200米、小型桥梁的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三)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

(一)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二) 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 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养护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 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

(三) 其他造成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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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州长 马学礼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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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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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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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万源市农村公路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二○一○年四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农村经济快 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 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 ”。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万源市的农村公路即目前正常运行的县道、 乡道、村道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之规定仅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范围。 第五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内容: 1.路基 (1)整理路肩、边坡,清除杂物、杂草,保持路容整洁。 (2)路肩培土加固,保持路肩横坡适度, 。 (3)疏通边沟、排水沟、截水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4)清理挡墙、护坡、边坡,泄水孔的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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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颁布日期: 2007-7-31

实施日期:2007-7-31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淳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8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淳政发[2007]37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13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淳政办发〔2007〕130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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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2〕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挡防构筑物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标牌、公路渡口、站点站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县乡道养护管理遵循“政府出资、部门管理、业主养护、市场运作”养护机制;村道养护管理遵循“村组自筹、政府补助、村民参与、市场运作”养护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中修、大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绩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领导和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质量,定期对农村公路及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定,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和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为保证养护质量,乡镇可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承担有铺装路面的乡道实行经常性、专业化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由各乡镇“村镇建设环卫中心”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挂“乡镇交通管理站”牌子。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所管养道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区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程建设和大中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政府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原则上三年内不安排大中修。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大队负责县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村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目督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林业、工商、国土、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要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专业养护公开竞标、个人(家庭)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八条 区路政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县道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乡道为5米,村道为3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自流井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依法卸载和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奖励资金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县、乡道大中修工程年初编制方案报区政府审查确定后实施,由区财政按审定方案及时拨付大中修资金;乡、村道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或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考核工作经费奖励标准(今后随物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2000元、1000元。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经费,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经费奖励, 县、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300元、200元。

(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其中大中修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县乡道总里程的5%,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工程实施需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乡道、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滚存结余使用,乡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村道的筹集资金和补助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益。

村道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每季度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养护任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使公路因失养或疏于管理而造成损坏的部门和乡镇,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未按合同完成养护任务的县、乡、村道养护作业单位,将取消其在全区的养护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原《自流井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井府办发〔2011〕1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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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绥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日

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县道是指连接县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连接县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粮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或国省道连接乡(镇)的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确认、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机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市级交通部门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总责。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县道公路养护要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乡道、村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手册》要求要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设置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连同其相应的技术管理部门组成技术管理体系,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管养分离、专群结合”的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开展各项日常养护工作。

全市农村公路中的水泥、沥青高等级公路的路面养护统一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按相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养护;乡、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维护可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逐条线路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养护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形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可绿化路段全部绿化。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好,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对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

(三)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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