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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国有林业企业、林场和苗圃。
第四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五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助用油量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实际工作量和生产定额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林业生产用油量基础档案等相关管理制度。纳入补助范围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按各项林业生产核定的用油量,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
第八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林业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油量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地区林业用油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林业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用油量。国家林业局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全国林业上年度油料消耗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本级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中央单位。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下拨资金。中央单位、基层林业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中央单位、基层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2、*****县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林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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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5]1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现 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予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让本 地区相关企业周知。 附件: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 件: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
昨天,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布公告,于7月21日24时下调成品油价格。江苏93#国IV汽油下调至6.09元/升,92#国V汽油下调至6.27元/升。
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江苏93#国IV汽油、92#国V汽油每升均下调0.21元,0#国IV柴油、0#国V柴油每升均下调0.23元。此外,记者从南京市物价局了解到,此次92号国Ⅴ汽油价格低于南京市出租车第二个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6.64元/升,但自5月份以来,油价频繁波动,基于政策稳定性考虑,需要观察后续油价波动态势,暂不下调燃油附加费。
昨日,江苏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布公告,于9月16日24时上调成品油价格。这将是今年下半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的首次上浮。记者了解,调整后江苏93#国IV汽油价格为5.72元/升,92#国V汽油为5.9元/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每吨均上调90元。江苏90号国IV标准清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上调至7220元;89号国V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上调至7390元;0号国IV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上调至6245元。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江苏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93#国IV汽油、92#国V汽油、每升均上调0.07元,0#国IV柴油、0#国V柴油每升均上调0.08元。其中,90#国IV汽油为5.4元/升,93#国IV汽油为5.72元/升,97#国IV汽油为6.05元/升;89#国V汽油为5.53元/升,92#国V汽油为5.9元/升,95#国V汽油为6.27元/升;0#柴油为5.02元/升,0#国IV柴油为5.34元/升,0#国V柴油为5.48元/升。98号汽油,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依据新华(大庆)国际石油资讯中心发布的报告,截至7月22日,全国成品油价格指数为580.17,跌幅0.66%,全国成品油价格指数继续下行。
全国成品油价格指数运行结果表明,上周93#汽油平均价格报收于5869元/吨,较前一报告周期下跌40元/吨(折合0.03元/升);0#柴油平均价格报收于4865元/吨,较前一报告周期下跌32元/吨(折合0.03元/升)。综合来看,全国汽柴油平均价格均小幅下跌,带动全国成品油价格指数继续下行。
新华(大庆)国际石油资讯中心分析师李振国认为,近日因美国汽油库存意外增加,国际油价震荡下行。国内成品油市场因大部分地区雨水天气导致需求不足,市场库存消耗缓慢。
李振国分析认为,国际市场方面,美国能源信息署(EIA)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原油库存减少234.2万桶,美国原油交割地库欣库存增加18.9万桶至6411万桶,为五周来首次增加;且汽油库存意外增加,该消息利空国际油价。观望后市,主要产油国产量持续增长,美国原油库存维持高位运行,预计短期内国际油价将维持低位震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