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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顶新保险理赔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连云港顶新保险理赔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伟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资产评估、价格评估、房地产和土地评估;环境污染损失评估;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安全风险和社会维稳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工程造价预算和审计;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机电设备、通用设备、空调、计算机及配件销售、安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办公用品、日用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食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理财除外);会务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等。 

连云港顶新保险理赔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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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顶新保险理赔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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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顶新保险理赔鉴定咨询有限公司文献

连云港水表有限公司设备工艺及变频改造 连云港水表有限公司设备工艺及变频改造

连云港水表有限公司设备工艺及变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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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水表有限公司是全国五大水表生产企业之一,江苏省最大的水表生产厂家,主要产品为各种民用、工业用、农业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共40多个系列300多个规格品种,是国内热量表、IC卡水表和各种智能水表的最大配套生产企业。

工程建设保险理赔

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落实在理赔上。理赔是指保险的赔偿处理,它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益和保险人履行承保责任的具体体现。理赔是发挥保险作用的重要体现,因为通过理赔可以使灾害损失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理赔又是加强防灾措施的依据,因为在理赔过程中,还能够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作为今后防灾防损的参考。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

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在保险单中都有明确规定,通常为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被保险物品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直至建筑工程经验收时终止。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间如需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同意。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如前所述。

(2)赔偿条件及争议仲裁

1)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证明文件应能证明索赔对象及索赔人的索赔资格;证明索赔理由能够成立且属于理赔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期间。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明文件为保单、工程承包合同、事故照片及事故检验人的鉴定报告及各具体险别的保单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一个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理赔的保险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索赔事宜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仲裁与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如果事先另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还包括一项附加条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期间与一切险一样。不过,其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保险标的工程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因工程实施而蒙受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等项责任,这些损失必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这一责任范围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但不能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一样,只是增加了对安装工程常碰到的电气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等)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承包商的安装人员因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也可成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在免赔责任方面,除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所提及事项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免赔责任还包括免赔由电气事故所造成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关于责任期间,原则上也是规定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直至工程验收之日终止。但是,如果合同中有试车、考核规定,则试车、考核阶段应以保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被保险项目本身是旧产品,则试车开始时,责任即告终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若需扩展期间,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索赔条件及出现争议时的仲裁地点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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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保险理赔处理

所谓住宅保险赔偿的处理,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的索赔和保险人的理赔。

6.1一、被保险人的索赔

当保险标的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要求对被保险人来讲就叫做索赔。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无非就是在损失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因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索赔的程序是:

(1)发出出险通知。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险人有通知的义务。

(2)被保险人应设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法规定,保险的住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险人有施救的义务。

(3)等待接受检验。被保险人应保持损失现场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险人的检验。损失现场是否完整,将影响损失金额的理算和保险人责任的确认。

(4)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不同的险种所要求的索赔文件有所不同。索赔文件一般包括:保险单、原始单据。如企业帐册、住宅产权证等。保险事故情况报告书、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等。

(5)领取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一经双方确认,被保险人即可领取赔偿金。但当赔偿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还应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者追偿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合同对保险的索赔时效也有一定的规定。住宅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索赔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有关单证,或者从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为自动放弃权益。

6.2二、保险人的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险人为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都会认真处理,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认损失是否确实是承保的风险引起的,并搞清损失程度后才会作出应有的赔偿。

理赔的基本程序为:

(1)立案编号、现场勘查。

(2)审核保单。通常要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致损;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已毁损的财产是否为被保险的财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是否有可保利益等。

(3)损失核赔。即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给付赔偿金。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次支付赔款并结案。

(5)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当保险的住宅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先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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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程保险理赔

1.必要的单证和文件。在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发票、检验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理赔方式:

(1)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

(2)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险船舶的残骸等,保险人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损失如在免赔额以下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一个单独航程中,由毛恶劣气候所致的损失索赔,则应被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3)保险船舶试航时,在预计返回建造地点日期起超过6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船舶的失踪。船舶失踪或船舶遭受损失后,其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时,均可视为全部损失。若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又遭受全部损失,则只赔付一个全部损失。

(4)若以暂定价值投保,则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保险人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损失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保险船舶因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质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若保险标的中途出险,则保险人一般以合同价作为赔付的最高限额。

(5)对保险船舶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但对碰撞或保赔责任,保险人要另外赔偿,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对各项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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