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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洛阳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2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等。法定代表人:孙少波成立时间:2014-03-21注册资本:50万工商注册号:410391017...
洛阳市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04-11-18在河南省洛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59号数码大厦24层。洛阳市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x市 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绩材料 x市 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年 4 月 30日,自公司起立以来,秉承着 "团结、 务实、拼博、创新 "的企业精神,以科学化、 规范化、专业化的 物业管理 服务为广大业主打 造绿色人居生活, 用一流的物业服务为业主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园; 为企业创造价值; 为社会 创造和谐;为员工创造机会。 目前,x物业在管的项目为 x 商品房住宅小区, 项目占地 204714㎡,总建筑面积 630000 ㎡,共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面积 41825 ㎡,总建筑面积 143321㎡,包括地上建筑 面积 110685.8㎡(含 1239 套住宅建筑面积 107179.7 ㎡,商业中心 3464 ㎡);地上建筑面 积 32635.3 ㎡ (含商业中心 3700 ㎡;车库 21808.7 ㎡;人防工程 7126.6㎡ )。该项目一期已于 20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协议
物业管理承包协议 发包单位: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对接管物业小区的服务质量,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名称: 二、承包方式:对项目实行整体承包 三、承包期限:壹年,从 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日止。 四、承包内容: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伍万元承包费用,对嵩基温泉花园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付赢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经营状况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甲方义务:甲方给乙方提供公司印鉴及各种证照,并协助乙方做好证照年检及帮助乙
洛阳纸贵
作曲/作词/编曲/演唱:柳为
草木一岁一枯荣
淡酒三杯两盏空
诗意一时兴起有谁能共
提笔处相思正浓
昨夜润杏林春雨
今宵伴残灯敝烛
明夜又一场绝美孤独
陪我在书海沉浮
我不懂媚俗不会含糊
笔杆子真功夫
阅尽圣贤书
伏案求学问道悬梁刺股
十年寒窗不言苦
我不登玉宇不求俸禄
欲穷尽千里目
熬制三都赋
淡看洛阳风行者也之乎
身外功名任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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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月当空映苍穹
沃野九州奉孟孔
紫檀立柜藏书汗牛充栋
左图右史睡意惺忪
昨夜润杏林春雨
今宵伴残灯敝烛
明夜又一场绝美孤独
陪我在书海沉浮
我不懂媚俗不会含糊
笔杆子真功夫
阅尽圣贤书
伏案求学问道悬梁刺股
十年寒窗不言苦
我不登玉宇不求俸禄
欲穷尽千里目
熬制三都赋
淡看洛阳风行者也之乎
身外功名任有无
城市建设应与地方特色文化相融合 建筑专家王贵祥来随讲学
3月10日,清华大学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建筑学家梁思成的弟子王贵祥教授来到随州,为我市建设者传经送宝。并在市委书记刘晓鸣等陪同下,实地考察了随州文化公园建设。
王贵祥教授先后师从莫宗江与吴焕加两位教授攻读中国古代建筑史及从事中西建筑文化的比较研究,并在爱丁堡大学建筑系得到C.B.威尔逊教授指导,学术思想贯穿中西方建筑历史与理论。报告会上,他以《西方建筑概论与建筑的文化姿态》为题,用生动的图片,展示了西方建筑发展与文化发展的紧密关系。他说,建筑是一种文化的载体。一个城市的建筑需要文化元素,需要与地方特色文化相融合,这样才会让人们记得住,形成城市的特色。
据悉,王贵祥教授与随州颇有感情。大洪山慈恩寺、游客集散中心,随州文化公园神农坛等城市标志性建筑均出自他之手。他认为,随州有很深厚的历史文化,在城市建设中,可以提炼本地的文化元素,将其与现代建筑相契合,展示随州固有文化,形成随州的自身特色,让建筑能被人们记住,从而记住这座城市。他表示,一个好的城市是可以把历史进行传承和表达,而建筑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随州可运用隋唐、青铜等文化元素,将其用于城市建筑之中,以成就随州的城市特点。
看到随州文化公园建设得恢弘大气,布局合理,功能分明,王贵祥赞不绝口。他说,随州文化公园设计布局恰当,文化韵味浓厚,加上现代建筑的气息,让其特点、特色鲜明。一路走一路看,王贵祥对随州大手笔建设惠民工程给予了赞赏。(冯家园、张海涛)
来源:随州日报
文件全文
(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
(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房屋管理、养护、维修等物业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省物业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及标准,按《省物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每一位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合同,载明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7层及其以下)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8层及其以上)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按照房屋建设总投资的1%至2%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至3%缴纳。
维修基金存入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由售房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应当缴纳补建总价款,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违法装修房屋以及有其他损害公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业主、使用人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并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每日按欠交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