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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而制定的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

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严格执行市里统一标准,同时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配套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期足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自行配建的义务教育设施;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北城新区、涑河片区、商城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属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北城新区、涑河片区、商城片区范围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或商城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或商城管委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批准执行。属于市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上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凡在2006年4月1日前临沂市旧城区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建设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六条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财政、规划、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市政府制定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市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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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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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地区

临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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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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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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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 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 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 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 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 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 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 准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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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 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 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 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 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 政部门直接征收, 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本项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县(自治县、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郊区的建制镇按所在辖区分别由西秀区、开发区和普定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自治县、区)由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市城区规划范围,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及标准按照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少征、漏征。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的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两次缴纳,首期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并不得低于总额的80%,余款应在验收备案之前缴纳完毕。

申请人应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分期缴纳手续;对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分期缴纳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属西秀新区和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额返还西秀区、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经费按上年实际收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5%纳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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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安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市城区规划范围(两城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和黄果树新城城市规划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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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县: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3月14日,房县住建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会议要求,要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确保2015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一是把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关。将城区建设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况作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足额缴纳。二是把好建设过程关。每季度安排专人对享受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若建设过程中用途(功能)发生改变,积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补缴纳城市配套费,且不在享受减免优惠政策。三是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根据规划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认真核对房屋竣工面积是否超过建筑施工许可证面积,在项目建设单位缴清超建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情况下,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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