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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19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应永法,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业务咨询等。

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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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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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文献

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宁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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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在宁波大学土建系、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宁波大学地基处理研究中心、宁波大学材料与力学研究中心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依托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监理资质为房建甲级、市政甲级监理单位,公司现有专职人员148人,

南宁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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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Ningb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Tendering&Bidding

英文名称缩写为:NAECT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业务的工程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事业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的理论、方针、政策,通过提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做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出台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参谋工作;

(二)通过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事业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的认知度,提高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三)通过咨询、沟通等多种途径,协助会员处理相关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了解会员执行国家及省市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督促会员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企业发展、业务拓展等技术、管理及经营信息服务;

(七)编辑、印发会刊及其它有关的教材和资料;

(八)举办与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业务相关的各层次培训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会员单位的人员素质;

(九)协助市建委做好有关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协助会员开拓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咨询及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相关业务;

(十一)制定全市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

(十二)开展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行业发展方向;

(十三)通过咨询等方式为本行业提供服务;

(十四)开展本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评选工作,并协助做好全国和浙江省相关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申报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或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作为单位会员的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企业须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常务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组织的审计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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