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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17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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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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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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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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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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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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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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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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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卫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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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康(廊坊)建材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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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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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2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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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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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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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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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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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 板面:1000*700*0.3
  • 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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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卫生管理(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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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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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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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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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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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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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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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献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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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KB

页数: 5页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 字数: 3714 来源:大众科学 ·科学研究与实践 2008年 10期 字体: 大 中 小 【摘要】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职责是遵循自然生态规律、 客观经济规律和现代化 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城市 陆域和水域等空间环境卫生全方位管理, 维持城市环境的整洁, 使城市环境卫生与城市的经 济协调发展, 不断满足城市人民对生活、 工作环境质量的需要,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文章就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X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6908(2008)0520102-01 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尽管城市管理的体制在不断完善, 投入也在加大, 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也取得了长足的 进步,但城市部分地区的 "脏、乱、差 "现象依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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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0KB

页数: 7页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 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 工作。 县 (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 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内容简介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CJ/T 16~21-1999)》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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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简介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拒不停止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且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强行制止,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规定的个别标点作适当的改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住房装修管理,保障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房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对住房或与之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进行非维修性的装修或装饰、装潢。

第三条 本市城镇各类所有制的住房及与住房结构相连的其他房屋进行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装修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住房装修管理部门做好住房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装修管理部门有权对住房装修进行现场检查,住房装修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六条 住房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对破坏住房结构和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止和举报。

第七条 住房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柱、混凝土梁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挖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装修行为外,其他住房装修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要求住房装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房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提出装修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装修的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如因装修确需变动房屋结构的,还需提交装修设计图纸。住房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和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再向房地产管理处(局)提出申请。

(二)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在接到住房装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住房使用人并派人到现场检查,在检查后3日内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并同时发给住房装修许可单。住房装修人必须在领取住房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三)住房使用人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装修完毕。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装修完毕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处(局)申请延长装修时间。

(四)住房使用人在装修完毕后,应当通知房地产管理处(局),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派人去现场检查,对符合装修规定的,应当验收存档。

第十条 在住房使用人装修过程中,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 新建的由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在取得合法使用权时,房地产管理处(局)应当先发给其临时房屋租赁凭证,经检查未经装修或符合装修规定的,再换发正式房屋租赁凭证;如住房使用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装修的,待其按本规定履行义务后再换发正式房屋租赁凭证。

私人购买的新建住房进行装修而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待购买人按本规定履行义务出,再由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变更租赁关系后,原使用人如拆除经装修的门窗、地板等,必须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因住房装修而损坏异产毗连房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住房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因住房装修而损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房屋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情节严重的,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住房装修,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进行处罚:

(一)责令停止住房装修行为;

(二)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住房装修,但未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且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强行制止,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住房装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因住房装修而严重损坏房屋结构、设施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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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图书目录

CJ/T 16-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清扫、收集、运输

CJ/T 17-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转运

CJ/T 18-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卫生填埋

CJ/T 19-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堆肥

CJ/T 20-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焚烧、气化、热解

CJ/T 21-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粪便处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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