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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房管局(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1997年以来,南昌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先后对我市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废止了涉及到房产管理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了全市各级房管部门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现将市人民政府历次清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涉及房产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目录(1997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1、《南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洪政发[1984]38号);
2、《南昌市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实施细则》(洪政发[1985]18号);
3、《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7]13号);
4、《南昌市推进企业产权转让的试行办法》(洪政发[1988]29号);
5、《南昌市统一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洪政发[1988]39号);
6、《关于确保二个单项房改暂行规定实施的暂行办法》(洪政厅[1991]56号);
7、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配套实施细则之一《南昌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洪政发[1993]15号);
8、《南昌市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推广应用实行认可管理的规定》(洪政厅[1995]38号);
9、《南昌市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严格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洪政厅[1995]39号)。
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目录(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1、《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厅[1987]21号);
2、《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90]70号);
3、《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目录(2002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1、《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6]1号);
2、《南昌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洪政发[1987]43号);
3、《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洪政发[1988]2号);
4、《南昌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洪政发[1988]9号);
5、《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洪政厅[1988]71号);
6、《南昌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63号);
7、《南昌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8、《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9、《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
10、《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修正案》(市政府令第27号)。
四、《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3年11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号发布)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
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2004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99号)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地方规章(类别)
你好,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地址是:南昌市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你可以在国际金融中心向西北步行 到春晖路西口,乘 19 (...
你好,据我所知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的地址位于献福路32号。 交通路线:途径11个站点,共换乘2次,步行0米,全程约1小时05分。 1、搭坐106路(3站) / &nbs...
南充市房产管理局位于四川省南充仪凤街杨家巷16号,乘坐10路、43路、155路和201路公交车可以到达。主要提供房产的相关产品与服务。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 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 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 随着南昌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鉴于目前 南昌市的停车现状,特别是老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停车场建 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 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 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停车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市政府 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设施给予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范围 凡在城区范围内, 投资新建对外经营 50个以上泊位的平 面式或 30 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 以下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二月九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11日2100433B
已经2010年12月16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水利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等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财[1989]1号发布)
2.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2年10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2]25号发布)
3.《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1993年9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发布)
4.拍卖“五荒”(未治理小流域)使用权,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7月8日水利部水保[1994]340号发布)
5.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7]142号发布)
6.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
7.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
8.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发布)
9.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发布)
10.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发布)
11.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号发布)
12.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的通知(2003年12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66号发布)
13.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415号发布)
14.关于加强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6年3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97号发布)
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2.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
3.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1999年6月1日水利部、财政部水保[1999]297号发布)
4.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1999年6月11水利部水政法[1999]311号发布)
5.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号发布)
6.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细则(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号发布)
三、予以修改的规章
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门规章(类别)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