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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第七条 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规划外部条件(六线)的调整;
(四)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
(五)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同一个出让合同中,用地性质相同地块之间容积率的转移除外);
(六)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七)其他相关规定认定属于核心内容变更的。
第八条 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间距退让、用地适建性等的调整;
(二)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三)非生产研发类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为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
第十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论证。市规划局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变更方案组织论证;涉及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的容积率调整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报市规划局项目审批会审定;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经市规划局规划项目审批会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其中,涉及容积率变更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规划成果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规划条件的变更,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纳入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还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市国土部门。
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补交出让金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超出原项目批文规模要求的,还应提供新的项目批文或项目增补批文。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国有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办理流程 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公...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工程变更: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变更、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本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配建指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建设时序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策划方案提出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
第五条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规划条件书面申请;
(二)拟出让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地籍资料(纸质和dwg格式电子文件);
(三)必要时,应审核策划方案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等;
(四)依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提出交通组织设计要求;
(五)依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在城市特殊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宜进行多个策划方案比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策划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第七条出具规划条件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的,须及时告知;
(二)编制。组织编制草案,达到交通影响评价阈值的项目,需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将结论纳入草案;
(三)征求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就草案征求城乡建设、教育、水利、文物、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议。各职能机构对草案组织集体讨论,一类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须报局技术会审会审议;
(五)公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划条件,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批前公示;
(六)审批。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草案,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认为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八条规划条件的成果为文书及附图:规划条件文书、用地现状图、规划用地红线图、道路规划图、管线规划图、安置房户型图(含安置房的项目)。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条件成果参照该要求执行,可简化为图表合一的形式。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增加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附图。
第九条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分割出让的,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职能机构依法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法定规划的修改导致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规划条件的变更申请、理由及方案等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须及时告知;
(二)论证。本局应当组织专家和市监察、财政、国土、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规划条件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三)审批。论证通过后,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本局将变更的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公布。本局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予以公布,同时应及时抄告市监察、财政、国土、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出具后,本局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成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出具和变更规划条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1日印发的《常州市市区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常规〔2008〕41号)同时废止。
工程变更: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是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二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