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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是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法规 。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本行政辖区内相关问题,加快推进落地本行政辖区内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并作为相关项目绩效考评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落实强首府战略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信息网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开发项目。包括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属于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市级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原则上,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民生、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和预备(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预备(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列入年度市本级投资计划,满足第十条投资规模且安排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应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续建和竣工投产重大项目主要由上一年度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结转。

第十四条 申报预备(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和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结合强首府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组织各相关单位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用地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接机制,做好年度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核销制。

(一)落实强首府战略相关项目土地政策,市本级统筹一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市级调剂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优先满足和保障符合规划要求、供地政策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市级重大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确实无法另行选址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及时开展指标调剂工作,合理增加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供应量。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对于已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由属地县(区)、开发区明确承诺供地时间,尽快完成供地。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用地审批。

(四)各级林地审批部门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林地指标。市林业部门联合市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林地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合理增加重大项目林地指标计划供应量。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同意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保障。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跟踪协调重大项目融资工作。

(一)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年度自治区强首府重大项目专项计划;

2.对符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含预备项目),应列入预算内基建计划、城建计划、预算内教育基建计划等投资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支持方向的市级重大项目,优先申报。

(二)优先安排政府性资金。市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债、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应包含符合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级重大项目倾斜。

(三)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管理部门等积极梳理有融资需求的市级重大项目清单,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贷款授信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PPP项目储备,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审批。市行政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容缺后补”制度、网上审批大厅、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等服务新方式,建立简化、快速、优质、高效的项目审核审批新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重大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指派专人协助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推进解决重大项目用地等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

对于不履行“容缺后补”事前信用承诺的项目建设单位,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配套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一)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并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适当补贴。

(二)推行重大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市领导三级协调机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属于本地区负责的突出问题。

(二)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各县(区)、开发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行业项目协调例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协调或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市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攻坚站会议,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市重点办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重点项目建设例会,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实施、工程结算等方面问题。

(三)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各服务队联系领导原则上每月主持召开1次联系重大项目推进会,每半月听取1次进展情况汇报,每月到现场开展1次协调服务。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协调会。

(四)涉及自治区层面协调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汇总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通报机制。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定期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运用于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进约谈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分级督查机制:

(一)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督查,重点督查本行业重大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和项目问题清单落实情况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督查,重点对全市重大项目日常调度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函询、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重点对市政府领导调度问题落实情况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及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中梳理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函询、督查。每季度定期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形成《督查问题清单》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机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三级约谈制度,就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约谈情形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连续3个月被列入全市通报的问题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被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但2个月后建设进度依然严重滞后,中央、自治区资金支出困难,项目建设瓶颈仍未得到解决和消除的;或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被中央和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通报市政府领导约谈情况,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条 对于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核减或不再受理该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计划。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市“两重两问”办要将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和服务重点企业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约谈后仍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治庸、罚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退出机制。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各相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调出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进展情况等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材料造假,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和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市直属投资公司重大项目推进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考评奖励。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荐,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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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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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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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四川省南充市发改委相继出台了《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关于开标现场程序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发改系统从事招投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若干规定》,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推行工程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全面推行公开招标方式和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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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林水利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五)项目业主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四)项目业主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南宁投资项目信息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量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快速完成重大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抗震评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创新及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并依法做好用地、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融资推介、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市重点办、政务服务中心及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及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或项目业主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在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系统中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对重大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每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月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并向全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中推荐,其它项目则要符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的标准才能申报。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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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商政发〔200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市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 年度计划草案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5%。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 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 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 定期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组织、协调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度;

(六) 代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拟定责任书,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股)室和联系人;市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系人。

第十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根据市上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汇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由环保、安监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依据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安全、档案等进行单项验收,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配合实施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平衡落实开垦新的耕地。属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所需资金要优先予以解决。符合国家和省投资方向的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申报;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大项目法人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市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发改委、环保、城建、国土、安监、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报请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及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推进、策划及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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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

(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

(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两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

2.60米以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80米范围内;

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60米范围内;

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40米范围内。

(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一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六)除(一)、(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第九条朝阳路、民族大道、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条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两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为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25米;

(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两侧各15米。

第十二条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一)国道、快速公路:12米以上;

(二)主要公路:10米以上;

(三)次要公路:8米以上。

第十三条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设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户口本、身份证和地形图(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回建区(含农民宅基地回建区)和私人宅基地开发项目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由拆迁回建单位或开发公司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并经核查批准后,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的规划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经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经审批的规划平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建筑方案规划设计要点;

(六)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统一要求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即可作标准单元的施工图;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管理建筑施工。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现场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

(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批准领证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八条对构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1.侵占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

2.侵占消防通道,危及消防安全的;

3.压占城市给排水管(渠)道、电力电讯、燃气管道等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

4.侵占城市江河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和排水的;

5.侵占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区(点)、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景观的;

6.擅自扩大宅基地进行建设(含室外楼梯、简易棚屋和围墙),影响城市规划的;

7.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一)、(四)、(五)、(六)项的规定,擅自超高加层的;

8.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二)对城市规划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300元罚款;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10%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小的,按前项规定罚款额的50%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设计费,并处以设计费30—50%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施工款5—20%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并可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当年重置价5—15%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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