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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因土地兼并,赋役不均,水利失修,田多荒废。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 (1069年)颁行农田水利法,派出各路常平官专管此事。
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种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沟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给奖。还奖励人民在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开垦荒废田地。
此法令在颁布后的七个年头里,当时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2100433B
农村饮水工程不属于农田水利,准确的说应该属于给排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有电力工程、滴灌工程、道路工程(包括桥涵)如果是河灌还有渠道(包括闸门、系统管理房及沉沙池),饮水工程就少了很多项目。项目例如:...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
北宋农田水利法及其对当前农田水利改革的借鉴意义
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公布《农田水利条例》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北宋《农田水利约束》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全国性的农田水利法规文件,对今天的农田水利改革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分析了北宋农田水利法提出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并为当前农田水利建设提出了参考建议。
浅论北宋农田水利法的背景与内容
农田水利法的颁布和实施推动了北宋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巩固宋王朝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本文简要论述北宋农田水利法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内容,以期对古代我国水利法制化建设有较明晰的认识。
第一章先秦水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早期水官和水利施工组织法规
一、早期河官
二、施工组织法规
第二节防洪法规的萌芽
第三节早期农田水利和航运法规的萌芽
一、农田水利法规
二、早期航运法规
第二章秦汉至魏晋水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水利职官设置及水利施工组织法规
一、职官设置
二、水利施工组织
第二节防洪法规
第三节农田水利法规
第三章隋唐、五代水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水利职官设置
第二节防洪法规
第三节农田水利法规
第四节航运法规
第四章宋、金、元时期水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职官设置
一、治河管理机构
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三、运河管理机构及官职
第二节防洪法规
一、北宋的治河责任制度
二、金代的《河防令》
三、《通制条格》与元代防洪法规
四、航运法规
第三节农田水利法规
一、北宋的《疏决利害八事》
二、王安石的《农田水利约束》
三、“大放淤”及其成效
四、宋代地方性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法规
五、元代农田水利法规
六、《洪堰制度》和《用水则例》
第四节施工组织法规
一、关于施工人力的征调
二、关于水利工程物料管理的法规
第五章明代水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管理机构和职官设置
一、治河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二、运河航运管理机构
第二节“四防二守”制度
一、“四防”制度
二、“二守”制度
三、堤防位置选择
四、修堤取土地点
五、工料准备
六、人力征调
第三节农田水利法规
第四节航运管理法规
一、专项航运法规
二、综合性航运法规:《漕河禁例》
第五节城市供排水法规
第六章清代水利职官设置与水利立法概述
第一节水利职官设置
一、黄、淮、运河防洪职官设置
二、长江流域防汛职官设置
三、农田水利管理机构
四、南河总督与漕运总督
第二节水利立法活动
第三节水利立法思想
一、重视水利及水利法制工作
二、综合治理大江大河
三、明确职责范围,强化互相监督
四、教化与惩治相结合
五、专制主义思想浓厚
第七章清代黄、淮、运河河工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一节河堤修复工程期限及质量管理
一、河工工期及相关罚则
二、河工质量要求及罚则
第二节河工料物保证制度
一、土料准备
二、官办草柳等料的种植、收割、运送
三、购买料物的要求
四、料物保管不善的处罚
五、对管料官权限的制约
第三节施工组织管理
一、劳力组织
二、承修官和监理官的责任
三、河官离任交接制度
第四节河工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处罚
二、经济追赔
三、河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八章清代黄、淮、运河河堤养护法律制度
第九章清代长江流域防洪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河政腐败及防洪法制特点
第十一章清代农田水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清代航运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民国水利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新中国水利法制建设的成就
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绪论
第一章 清代以前黄河流域的水利法制
第一节 防洪法规
第二节 农田水利法规
第三节 航运管理法规
第四节 城市供排水法规
第五节 水利施工组织法规
第六节 水利管理机构和职官
第二章 清代水情、水官与水法
第一节 水情及水利活动
第二节 水利职官设置
第三节 水利立法
第四节 水利立法思想
第三章 黄、淮、运河河工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一节 河堤修复工程期限及质量管理
第二节 河工料物保证
第三节 施工组织管理
第四节 河工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黄、淮、运河河堤养护相关法制和管理问题
第一节 河堤养护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节 盗决河防罪
第三节 防守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河工经费管理
第一节 工程预算的审核、监督和报销
第二节 限制经费浪费的措施
第六章 防洪法执行中的灵活性及河政腐败
第一节 防洪法执行中的灵活性
第二节 河政腐败
第三节 河政腐败的相关因素
第四节 清代防洪法制与河政管理的若干特点
第七章 农田水利法制和渠堰管理有关问题研究
第一节 基层水利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责
第二节 分水制度
第三节 取得水使用权的责任和义务及相关罚则
第四节 水事纠纷的特点及解决机制
第五节 农田水利法制和渠务管理的特点
第八章 航运法规的立法成就
第一节 “可柜,不可田”:依法补充和调剂运河水源
第二节 闸坝启闭与漕船期限
第三节 运河维护船只修造及管理责任制
结语
附录水利纠纷案例列举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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