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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环境保护局

坐落在南平市中山路48号的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是负责建立健全南平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政府部门。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基本信息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效能、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督办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奖惩和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协助局党组、党总支做好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行政审核审批科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负责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评文件的审批审查工作;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环保审批以及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的重新审批;负责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防治污染设施、夜间午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负责排污许可证(临时)核发和限制类废物进口初审;依法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规划法制科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参与制定我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纲要与计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负责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政策落实情况。

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技术性问题。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根据国家、省和市里要求,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减排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复核、环境统计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

(五)污染防治科(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开展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定我市污染限期治理及年度治理计划、建议;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指导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污染纠纷。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保“一票否决”和上市公司环保审核。

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和技术引进;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指导清洁生产、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预审。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提出新建的各类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协调和监督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参与监督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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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环境保护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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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监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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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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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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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 电流2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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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公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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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公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服务

  • 对阳江公安的26个系统按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
  • 26个
  • 2
  • 广州竞远/广东南方信息/中国赛宝实验室/海南世纪网安/北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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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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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市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南平市环境保护局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展我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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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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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文献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格式:pdf

大小:90KB

页数: 15页

XXX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环 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处置, 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 财产 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筑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 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施和落实总体预 防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任务, 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 发生。 1.2.2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 织协调能力, 增强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 保障应急处置的 资源配置。 1.2.3 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的信息系统, 确定我市的事故防范重点, 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 重点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格式:pdf

大小:90KB

页数: 12页

1 附件 1: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限期治理决定书 深龙环字【 2010】1 号 单 位:深圳市永恒旺五金氧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7102903926 组织机构代码: 72470433-7 法定代表人:李锡区 地址:坪地街道四方埔工业区 邮政编码: 518117 一、限期治理之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我局认定: 你单位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 污染物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监测报告》 [(深龙)环监 WW(PD)2009-02-021 号 ,( 深 龙)环监 WD(PD) 2009-09-021 号,(深龙)环监 WD(PD) 2009-10-034 号 ]。 2

延平区环境保护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南平市延平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住址:南平市滨江中路461号黄金中心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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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良辉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长级):黄玉忠、黄永明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金和、余平、季建国、吴俊、聂建霖、王芸生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吴建业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乐开华、杨志辉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陈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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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简介

条例全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管理规定,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攻关、测绘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测绘成果的评审及测绘科技奖励管理工作;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全市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数字化产品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复测与加密全市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组织测制与更新市区和重点区域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组织编制、维护与更新全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负责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负责全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六)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年度注册和资质复审的审查工作。

(七)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审核、发件、注册和验证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执业资格报名、考试、注册的接收报送等组织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之前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标和发包活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管,督促检查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九)负责全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储存及上报工作;依法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汇编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负责本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审批工作,核实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所需省级以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十)负责监督全市地理信息市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机制,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服务,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的地图编制、印刷、展示、登载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开展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市场,

(十二)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并转报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下一级测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法制宣传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综合统计,并按年度汇总后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承办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县(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管理措施,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县(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复测与加密县(市)城镇首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测制与更新县(市)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制与更新县(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建立、维护与更新县(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对财政核拨的基础测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贯彻执行。

(五)负责县(市)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负责县(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六)开展测绘资质单位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之前的审核,提出立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县(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七)负责县(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储存及上报工作;依法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汇编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负责本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审批工作,核实县(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所需省级以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八)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地理信息市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机制,鼓励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服务工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九)负责县(市)地图、印刷、展示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县(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县(市)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十一)负责县(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县(市)测绘法制宣传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县(市)测绘综合统计,并按年度汇总后上报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承办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测绘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南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保管的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健全交换机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公布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由测绘单位办理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技术设计书。

(二)项目技术总结。

(三)测绘成果副本。

(四)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市、县(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四)依法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入的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明确无偿使用的范围除外)。收取的经费专款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投资基础测绘领域。其依法投资所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可以有偿提供社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产生的衍生品应当在最终验收后30日内将衍生品副本汇交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应当做到充分、合理利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经审批后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三)委托第三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的,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送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五)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具备保密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有权就测绘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 测量标志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测量的核实和转报工作,定期检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辖区纸质地图及电子地图的, 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依法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编制出版。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印刷任务。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遵循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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