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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综合类
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
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函[200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3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71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
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
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
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
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35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2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
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
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E2005]74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宣传工作的意见(国调办综[2011]18号)
二、投资计划类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3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投计(2010]118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调办投计C2008]155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2年)》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
三、经济财务类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C2004]18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
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B号)
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C2008]120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
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
四、建设管理类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3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
关于印发《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C2008]31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38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31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土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
五、环境保护类
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3134号)
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
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
六、征地移民类
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38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
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
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19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
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
七、监督管理类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11]39号)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11]40号) 2100433B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家实施的重大战略性工程。工程自2002年开工建设以来,已取得明显进展。《南水北调工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录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治污环保、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为综合类、投资计划类、经济财务类、建设管理类、环境保护类、征地移民类、监督管理类等七大部分。
《南水北调工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工程效益】 中线工程可缓解京、津、华北地区水资源危机,为京、津及河南、河北沿线城市生活、工业增加供水64亿m3,增供农业30亿m3。大大改善供水区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推动我国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丹江...
“南水北调”即“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略性工程,分东、中、西三条线路,东线工程起点位于江苏扬州江都水利枢纽;中线工程起点位于汉江中上游丹江口水库,供水区域为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四个省(...
进展:截至2009年12月4日,南水北调中线穿黄隧洞下游线进入约600米宽的黄河水面主河道掘进施工地段,这标志着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已进入到攻坚阶段。穿黄工程是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穿越黄河的关键、控制性...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二月九日
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贵 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 州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贵 州 省 水 利 厅贵 州 省 商 务 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制定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确有必要,措施切实可行。
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或者以注册、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制定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征求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或修改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究。
制定或者修改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征求到意见的采纳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七条 汇编《贵州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
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列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第十条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3年组织一次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修改后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定期清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全省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期间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对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本规定外,应当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土资源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后评估年度计划,部政策法规司协调组织有关司局、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开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部有关司局应当对本司局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提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实施情况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可以根据部后评估年度计划,具体承担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九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前款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为后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土资源部年度部门预算。
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后评估项目,纳入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国土资源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单位,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
(四)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部有关司局每年应当提出1至2个后评估建议项目。
第十四条 列入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部政策法规司。
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五条 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形成有关后评估项目实施的文献综述报告;设计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的对象和途径;拟订调研访谈提纲、调查问卷及调查统计表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后评估正式开始前组织开展预评估。
第十六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第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部政策法规司。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部政策法规司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司局对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部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议的,应当优先纳入国土资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作为制定国土资源部年度发文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后评估工作中发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不规范的,应当制作改进管理建议书,报部审定后,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改进管理建议书样式由部政策法规司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承担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