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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1997.01.10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以及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规模修缮等各类建设工程,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进行封锁或者垄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限和总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军队直属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保密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在宁以及自治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五)项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或者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代理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已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取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方法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二个以上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可以选择有相应工程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行议标,但必须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招标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

(二)组织编制标底文件;

(三)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出招标广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并就招标文件予以答疑;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办理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准,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

一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作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者修正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

第十四条 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建设工程,其分项预算定额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提供给标底编制单位。不能及时制定的,可以由标底编制单位先预估价,待预算定额制定后,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议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其承包价格、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其他发包条件,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权持相应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申请投票;有权在竞争报价中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凡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单项造价、工程总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施工方案;

(五)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的确认。

对建设工程设计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密封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者做出附加说明,其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开标。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以及受聘的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定标应当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实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五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并缴纳招标投标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招标投标服务费标准为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价的1.1‰。其中招标单位缴纳0.5‰,中标单位缴纳0.6‰。具体收费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单位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经招标单位同意,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职责,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标并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项目真实情况招标的,给予警告,终止招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擅自启封和修改投标书,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投票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给予警告,责令退出投标。

(五)建设工程施工定标后,责任单位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宣布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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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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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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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献

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品施工资料】 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品施工资料】

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精品施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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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 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以及国家、 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 上或者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大规 模修缮等各类建设工程,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进行封锁或者垄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 管理工作。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依法做好建设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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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宁夏银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信息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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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公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全区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以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自2009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和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有关招投标领域法律规定的陆续出台、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区现行办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招标人以非法定方式确定中标人;二是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缺乏细化标准;三是评标专家违法评标现象突出;四是对电子招标投标和信用监管缺乏明确规定;五是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不及时、不规范;六是招标代理机构搭车招标人乱收费,等等。对这些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全面修订这部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强化监管。针对招投标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的特点,重点强化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等关键主体的监管;强化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和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管;强化对评标区关键区域的监管,集聚形成监管合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法评标和以非法定方式确定中标人等突出问题,认真总结提炼各市、县(市)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借鉴先进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坚持优化服务。针对下载招标文件乱收费、保证金收退不规范不便利等问题,通过“互联网 招投标”方式,着力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九条,删除了原《办法》第三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将原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合并为一章“招标与投标”,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厘清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第四条、第四十五条对招投标监督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同时,赋予地方创新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自主权,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九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通过设置中介名单、中介机构库,采用摇号、抽签、遴选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鼓励实行电子招投标

第八条规定,鼓励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由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存,保存期限按照项目类别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四)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全区各地统一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五)规定了邀请招标、不招标、自行招标、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规定了邀请招标的四种情形及适用条件,特别是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须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第十二条规定了不招标的七种情形,同时规定招标人为适用不招标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四条规定了自行招标的适用条件,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且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六种情形及适用条件,明确了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六)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第十六条规定,在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提供下载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招标人认可的合法形式提交,减少投标企业资金占用,简化保证金收退程序。

(七)明确否决投标条件要集中载明

第十七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法定否决投标的情形除外)。

(八)细化了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细化了虚假招标的5种情形,明确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细化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7种情形,如: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相同错误,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第二十五条细化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5种情形,如: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细化了弄虚作假投标的5种情形,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九)明确评标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对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明确了评标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示评标信息,不仅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表,还必须公示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通过明确评标信息公开范围,强化对评标活动的监督。

(十一)突出信用监管导向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十二)严格规范异议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明确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期限;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开标提出异议的期限;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并明确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投诉处理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管辖分工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不得推诿、延误;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第五十条规定,超过投诉时效、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等投诉事项不予受理,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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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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