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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6号令发布,发布日期是1990年9月6日,自发布之日生效。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能源从开发到利用的各个环节制定所需要的能源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标准和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能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制定能源标准的主要方面是:

(一)能源的术语和图形符号;

(二)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

(三)能源产品和节能材料的质量、性能要求;

(四)耗能产品的用能要求;

(五)能源消耗定额;

(六)耗能设备及其系统的经济运行;

(七)能源产品和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要求;

(八)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其他节能技术要求。

第四条 能源标准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地方和单位的财政预算,并在节能技措费中给予补助。

第五条 制定能源标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能源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六条 能源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能源标准是企业生产、储运和使用各个有关环节进行能源考核与管理的规定,由企业制定。

法律、法规对制定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能源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需要统一控制的能源检测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能源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能源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强制性能源标准,必须贯彻执行。

设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质量认证。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负责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能源监督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具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依据能源标准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能源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被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现场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碍监督检验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分别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能源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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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6号令

发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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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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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献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51KB

页数: 9页

和田七台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下发《煤矿质量标准化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煤矿单位: 为了确实加强公司所有煤矿的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 经公司 研究决定,特制定《煤矿质量标准化制度》实施方案望各单位认 真执行。 附: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力度,全面提升我矿质量 标准化管理水平, 促进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努 力打造精品“五优”矿井,特制定以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精品“五优” 矿井和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为目标, 加大质量标准化投入, 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地位, 强化 责任意识、生命工程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全面部署、分段实施、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公司长治久安和各项目标的顺 利实现。要求每月 25 日开展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由生产科、安检 科、机运科、通风

监理资料标准化管理办法 监理资料标准化管理办法

监理资料标准化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51KB

页数: 7页

项目监理负责人培训资料 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第 页,共 8页1 项目监理资料分类编制与管理 为加强公司技术管理,完善公司资料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监理 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 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整理规程》的 有关规定,现工程部结合上述文件编制项目监理资料分类编制与管理 办法: 一、监理资料的管理职责和要求 1、监理资料的编制与归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应由总监(或总监 代表)负责,并在组建项目监理部初始、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具体 实施。 2、监理资料应在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按照监理资料计划的编制内 容,分专业、按工序和工程部位进行编制。 3、编制完成的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由资料员收集 整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监理资料的移交和归 档工作。 4、监理资料管理要求做到:编制详细、整理及时、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发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能局科技〔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略)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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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一) 石油;

(二) 天然气;

(三) 煤炭;

(四) 煤层气(煤矿瓦斯);

(五) 电力(常规电力);

(六) 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

(七) 核电;

(八)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九)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 能源装备。

第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对能源领域符合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能源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二)能源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产品的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传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能源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的要求;

(五)能源原料、材料、燃料、工质、控制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六)能源生产、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制图方法和技术管理要求;

(七)能源生产和建设的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八)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评定方法和检验方法;

(九)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要求;

(十)能源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上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制定为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为行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能源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分工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能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 制定能源领域的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能源领域标准化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

(三)组织制定能源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

(七)决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行业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一)进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征集、申报本行业的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五)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

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的行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的年度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四)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的国家标准相关工作(包括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报批等)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协助和配合做好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计划、制(修)订、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能源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和引进的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时,可提出标准制定或采用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做好能源领域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规划、建立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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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附 则

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发〔2003〕137号印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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