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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

《农业机械管理》是2008年8月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乔金友、张新植。

农业机械管理基本信息

农业机械管理目录

农业机械管理(农业机械化丛书)

农业机械监管

农业机械简介

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的变更登记、封存和报废

农业机械检验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报考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条件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证件管理

审验和登记

农业机组运用管理

农业机组及其分类

机组运用指标

机械化作业的机组运行

农业机械的选型与配备

农业机械化区划与规划概述

农业机械系统及选型

农业机械的配备

机械配备相关参数计算及机械配备过程

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

拖拉机数量和工作量标准

定额管理

机务工作计划

农业机械化统计

农机化技术经济指标

农业机械的技术维护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

拖拉机的交接与试运转

农业机械的技术保养

堵漏和三库一场建设

油料的牌号、选用和管理

燃油的规格与选用

内燃机的润滑油

齿轮油

润滑脂

油料的净化、运输、添加和计量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参考文献

显示部分信息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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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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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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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管理拓扑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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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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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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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内容简介

《农业机械管理》共七章,包括农业机械牌证管理、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业机组运用管理、农业机器选型与配备、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农业机器技术维护以及农机油料管理等内容。在附录中选用了一些相关政策法规。《农业机械管理》可以作为基层农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培训教材;同时也适用农机专业的学生。近年来,农业机械保有量日益增多,综合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管好用好农业机械将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效益、农民收入水平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机械管理》旨在使农业机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更好地发挥其抢农时,抗灾保丰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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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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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文献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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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5KB

页数: 1页

现代农业发展中,实现农机化,是提升劳作效率的关键。近年来,蓬莱市农机局针对传统农机具存在的弊端问题,以及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不适应。寻求积极推广现在农机具发展之路,在推广过程中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高效植保机械化技术的健康发展。但是,存在的潜在问题还是较突出,以此为出发点,针对目前农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就今后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应做好的几项工作做要点汇总,提出了重视技术创新,提升技术水平;准确市场定位,明晰顾客群体;优化产品制造,控制销售价格;加强农机推广,调动购机积极性等要点技术,以供参考和借鉴。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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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对生产力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而人们对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生产手段已经逐渐被淘汰,机械化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农业机械管理相对来说比较落后,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市场定位较为模糊,导致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脚步被严重抑制.本文通过对农业机械管理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进行了详细阐述,总结了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求促进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概况

机构全名: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隶属关系:陕西省农业厅

级 别:副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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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人员编制

邵武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核定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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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1514

【发布文号】淄政发[1998]108号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日淄政发〔1998〕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指导、监督、服务”的原则,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机械产业化。

第五条市、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教育与投入

第六条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七条农业机械化学校应当具备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结合农业机械化进程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在评定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稳定。未经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机构性质和财产管理关系。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化的资金和事业经费应逐年增加,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推广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更新。

第十一条报废、转让由国家投资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施,应当报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专业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完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鼓励单位和个人自办服务实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增强活力的原则,开展及时、高效、优质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由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由乡镇提名,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五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附属企业的资产,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

第十六条鼓励农业劳动者及村、社自办或联办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经营实体,对其购置适用于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各级政府可安排资金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行股份合作制,对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机关和单位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摊派,农业机械经营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拥有者,在完成本辖区作业同时,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个体协会自主开展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个体协会组织化程度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拥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其作业质量必须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标准。作业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应当返工重作或减收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安排,有权统一调集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推广和农业机械的作业服务进行行业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五条凡购置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农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和有关证件。未取得牌照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前款规定领取牌照和证件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二十六条凡驾驶、操作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用动力机械、运输机械的人员,应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

对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农用运输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对农业机械新产品进行试验鉴定,并对销售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进行质量检验。

对农业机械实行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须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方可承担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经营、维修业户,应当按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级别挂牌经营,不得超越范围和级别经营、维修农业机械。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上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或调拨的资产,逾期不归还的,追缴被侵占或调拨的资产,并提请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驾驶证和操作证的处罚,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摊派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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