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电气百科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州省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15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 [2009] 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防火门监控系统

  • GST-FH-N8001
  • 万力达
  • 13%
  • 宁波万力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监控系统

  • 室外无电源保温设备柜JT-SDWG1200、不锈钢
  • 13%
  • 北京首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监控系统

  • 品种:监控系统;
  • 东控
  • 13%
  • 昆明东控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监控系统

  • EasyEcm 能效管理系统V5.0
  • 13%
  • 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监控系统

  • EasyEcm 变配电监控系统V5.0
  • 13%
  • 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查看价格

管理中心监视器

  • 334402
  • 湛江市2007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区域监控模块

  • AFN-M1220
  • 湛江市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弱电监控模块

  • XS-004
  • 阳江市201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弱电监控模块

  • XS-004
  • 阳江市201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弱电监控模块

  • XS-004
  • 阳江市201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煤炭

  • 煤炭
  • 1t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12
查看价格

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平台

  • 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平台
  • 1套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8-28
查看价格

双炒单温煤炭

  • 材质:不锈钢 1800×1000×800mm 耗气量:5m³/小时,炉头规格内径:350mm,外径450mm
  • 7363台
  • 1
  • 宇丰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6-29
查看价格

双炒单温煤炭

  • 材质:不锈钢 2000×1000×800mm 耗气量:5m³/小时,炉头规格内径:350mm,外径450mm
  • 1518台
  • 1
  • 宇丰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29
查看价格

双炒单温煤炭

  • 材质:不锈钢 1000×1000×800mm 耗气量:5m³/小时,炉头规格内径:350mm,外径450mm双炒双温灶
  • 6363台
  • 1
  • 宇丰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8
查看价格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贵州省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 15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发 [2009] 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雍县煤炭税费及产量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称重技术,通过在煤矿及验票处安装称重装置,同时安装视频监控或图像抓拍设备对称重过程进行监控,并通过网络将图像和数据信息传输到监控中心,通过监控中心对各煤矿产量及验票处税费征收数据的整理、统计、分析,实现对煤炭税费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 监控系统的操作应用由纳雍县煤炭产量及税费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控中心设在纳雍县地税局和纳雍县矿产品税费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征办),具体工作由地税局和税征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控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纳雍县人民政府,系国有资产。各企业及税征办要加强管理和维护,发挥使用效率,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严厉查处和打击盗窃及破坏监控设施的行为,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雍县征收管理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章 监控系统的安装

第六条 凡在我县从事煤炭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及各验票处,必须安装监控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分期分批进行,计划分三批安装结束。在建及新建矿井应于煤矿主运输巷道成形、运输轨道或皮带安装固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监控中心申请填报《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安装申请表》。

第八条 监控中心在接到煤矿填报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安装申请表》后,应在5日内认真审核申请事项,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及时通知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统筹安排系统设备尽快安装。

第九条 技术服务和安装单位,要按技术要求组织设备设施进行安装,有关部门要联合组织严格验收,确保监控系统的质量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监控中心办理注销监控系统手续:

(一)煤矿整合重建,依法注销整合矿井税务登记证,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企业破产倒闭,依法注销税务登记证,终止纳税义务的;

(三)因政策原因被强制封停的;

(四)煤矿因资源枯竭闭矿封井的;

(五)验票处调整取消不再设立的。

第三章 设备管理

一 煤炭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为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提供工作便利,以保障安装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控系统的正常、精确运行,不得阻扰或者给安装人为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和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安监局、财政局、税征办签订安装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包括煤炭称重传感系统、数据处理传输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所有权属于纳雍县人民政府,系国有资产。煤矿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控系统设备的安全,应配备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管理,防止监控系统设备丢失、被盗和损坏。

因人为破坏、擅自拆除、损坏监控系统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能修复的,纳税人照原价赔偿损失,并承担新设备的购买费用和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的往返费用;可以修复的,维修材料费用及维修人员往返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第十四条 该监控系统属于高精密科技产品,严禁对监控系统实施如下违反规定的操作:

(一)撞击、敲打、高温烘烤或者用水浸泡;

(二)擅自损毁或者未经监控中心批准擅自拆卸、改动监控系统;

(三)在监控系统的供电线路上插接其他设备或者故意切断供电线路;

(四)擅自拆断监控系统连线;

(五)采取非法手段规避、干扰监控系统的监控。

第十五条 当监控系统因客观原因(如断电、浸水、安全事故等)发生明显故障时,煤矿企业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监控中心,以便监控中心及时通知技术服务站进行维修;在监控系统保修期间,如属人为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煤矿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发生监控系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形时,应当于2小时内向监控中心进行电话报告,24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并重新购置监控系统,以保证生产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煤矿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逃避、干扰监控和其他方式不通过监控系统出煤。当监控系统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后,纳税人需要进行井筒、轨道、皮带改造和生产设备更换涉及到监控系统安装的设备时,应在10日前书面报告监控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获得批准私自更改轨道或皮带下终端传感器组件的安装结构、轨道或皮带改造和更换设备,造成已安装监控系统设备失去效用的,纳税人按照原价赔偿损失,并承担新设备的购买费用和运输、安装、调试及人员的往返费用。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发生技改、挖掘新井、开拓延伸、停工检修等原因,须停电致使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以及政策性停产等情形时,必须在情况发生前以书面方式向监控中心报告。

监控系统因煤矿企业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毁等情况,在系统重新安装或修复期间,煤矿企业每天的煤炭产量按上月监测记录中产量最高的五天平均产量的三倍计算。

监控系统因设备自身故障需修复的,在系统修复期间,煤矿企业每天的煤炭产量按前五天平均产量计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巷道掘进、布置工作面或进行其他作业大量产出煤矸石及其它杂质的,应提前5天向监控中心申报。煤矸石应集中堆放,每月向地税局和监控中心申报核实,若经现场核查无煤矸的,不予认可矸石数量。

二 监控中心管理

第二十条 监控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的维护工作,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数据查询、统计等操作,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严禁修改系统原始数据,按日作好监测分析记录,对监测数据、故障原因及排除措施、结果等内容做好监测分析记录。

管理人员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会同设备维修人员到现场查找故障原因,及时排出故障,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完整。

第二十二条 监控中心应加强监控系统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服务质量和维修记录,督促设备供应商完善服务,及时解决监控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煤矿企业和验票处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税局、地税局和监控中心每月月底通过监控系统测算出各煤矿企业煤炭实际产量,煤炭企业按月在申报期内向国税局、地税局和税征办申报各项税费,税务部门和监控中心按照监控系统产生的煤炭产量与各验票处及电煤运销公司的销售数量、查验数量、《销售证明》汇总数据,减除矸石产量进行比对后,确定征收税费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控中心应高度重视煤矿企业、验票处对监控系统设备或服务的投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

(一)设立《受理投诉登记表》,受理后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

(二)设备供应商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24小时内解决落实煤矿企业、验票处投诉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监控中心。

(三)监控中心电话回访煤矿企业和验票处,听取意见。对于投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的,由监控中心作好登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由监控中心监督设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站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各验票处工作人员人为损毁、干扰破坏监控设施的,除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外,予以解聘或调出,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系统管理员、验票站工作人员、煤炭企业管理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控中心从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相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煤矿必须如实按科目逐车填报地税部门印发的《销售证明》、地税部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做好《销售证明》的领取发放、汇总回收及管理工作。

三 设备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备供应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明确的承诺。

第三十条 设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负责监控系统的安装、培训、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

(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将售后服务站设立情况和人员情况报送监控中心备案;

(三)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站应在接到煤矿企业的服务请求或监控中心的通知后5小时以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非常用配件损坏例外);

(四)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当有系统管理员一同前往,同时填写《监控系统档案手册》和《监控系统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监控系统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煤矿企业代表、售后服务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签字,以备检查。

第三十一条 设备供应商应虚心接受监控中心和煤矿企业关于改进监控系统软件升级和管理方面的建议,尽量完善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 监控系统售后服务站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胸卡标明身份,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为煤矿企业进行售后服务须经监控中心批准后实施。

售后服务人员对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及例行循检工作必须有规范的记录,并经监控中心签字确认。售后服务站要对监控系统设备、服务过程和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控中心由地税局和税征办共同管理。

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监控设备由监控中心负责组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和维护,与煤炭管理相关的其他部门(各产煤乡镇、财政局、煤炭局、物价局、安监局、税务等)应积极与监控中心密切协作,配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欲取得监控数据,应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监控中心根据授权和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数据。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在监控中心取得的监控数据,凡涉及煤炭企业商业机密的,必须严格为企业保密,不得将监控数据作煤炭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 监控中心应根据县委、政府要求,综合开发利用监控系统信息资源,为县委、政府作决策参考,通过不断完善,将监控中心逐步建成全县煤炭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日常税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控中心要做好监控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每月5号前应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将监控数据分纳税人的统计情况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应按日登记煤炭产销量统计表,建立健全帐簿,如实记录煤炭产、销、存情况。

每月5号前,纳税人应向监控中心和地税局报送经驻矿特派员签字认可的《煤炭产、销、存统计报告表》(附件二),如实报告上月煤炭产、销、存情况。

地税局和监控中心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煤炭产、销、存统计报告表》时,应当场与监控数据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并登记《纳税人监控产量统计、比对表》(附件三)。

第四十条 地税局和监控中心通过与煤矿磅房上传数据,验票站及运销公司、电厂查验数据、地税部门的《销售证明》汇总数据和煤矿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结果正常的,同意申报;比对结果不正常,地税局和监控中心当场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监控销量差异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接到《纳税人监控销量差异告知书》后,应于2日内向地税局和监控中心提交经驻矿特派员签字认可的《煤炭监控销量差异申辩调整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申报销量的真实性。

纳税人接到《纳税人监控销量差异告知书》后,未在2日内提交《煤炭监控销量差异申辩调整书》及相关证明明材料的,则认可监控数据为纳税人的真实产量,纳税人必须以此数据为准,向税费征收单位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地税局和监控中心在接到纳税人的《煤炭监控产量差异申辩调整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日内报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并确认纳税人的当月产、销、存量,交纳税人签字认可。纳税人则以此数据为准向税费征收单位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十二条 煤炭行业各种税收由各煤矿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报缴纳,煤调基金、工会经费、残保金及其它煤炭规费向税征办申报缴纳。具体操作流程为:税务机关接到煤矿申报缴纳的申请后,和产量监控数据、内外销及电煤汇总销量、《销售证明》汇总数据等进行比对,由财政局带头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意见后,先征缴煤炭规费,地税征收工作人员凭规费征收票据方可征缴地方税收,规费及地方税收征收缴纳均统一设在地税局征收大厅,国税收入在国税局大厅缴纳。

第四十三条 安监局要安排各驻矿特派员对各煤矿煤炭产销量、煤矸石、杂质等进行如实登记,对煤矿产量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税局、地税局、税征办、煤炭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应联合开展对所管辖纳税人的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煤炭种类及当月平均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巡查,每月对每户纳税人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附件六),交纳税人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外销煤炭产品过境时,仍统一先刷验准运卡,若已安装产量监控系统的,查验《销售证明》过磅复核吨位,在监控系统上对复磅后误差吨位作增减调整,若属于未安装产量监控系统的,仍按原规定到税征办预存税费,过境刷卡下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的以下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相关部门各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按照同行业最高税、费负担率核定应纳税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纳税人应安装而未安装监控系统的;

(二)纳税人未履行好监控系统设备保管义务,致使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煤炭产销量经核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上列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相关部门移送本部门相关机构进行查处,并各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的;

(二)纳税人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所有处罚由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安监局和税征办依法实施。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申报的征收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公安局、税征办等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人员核定其应纳税费,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控系统的;

(二)改变轨道、轨距、改变矿车的大小或者新开出煤井口未按规定向监控中心报告的;

(三)发生监控系统丢失、被盗的;

(四)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监控系统的;

(五)有不通过监控系统出煤情形的;

(六)采取非法手段规避、干扰监控系统监控的。

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费的,地税局、税征办除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外,对一般纳税人还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提请国税局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中徇私舞弊,擅自变动煤矿企业产量数据信息或未经批准修改有关参数,造成多征或少征税费的管理员和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税费流失或管理松懈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设备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监控中心应责令其在十日内整改完毕,并要求其项目负责人到监控中心说明情况: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煤矿企业发售安装监控系统设备和软件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煤矿企业和管理中心进行培训的;

(三)一个月内监控中心接到煤矿企业投诉达到多起的;

(四)对接到煤矿或监控中心转告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纳雍县煤炭税费及产量监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监控中心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完善。

查看详情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纳雍县煤炭产量税费监控系统及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45KB

页数: 4页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 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 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 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 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 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 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 准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格式:pdf

大小:45KB

页数: 8页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二○○八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 定》 (省政府令第 221 号)精神,有效监控煤炭产量 ,科学开发利用和 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 以及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后投产的煤矿、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 省监狱管理局以及接入网络的各级政府相 关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 市级 网络数据中心、 集团公司网络数据中心、县级监控中心、 煤矿煤炭产 量监控系统组成, 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 对煤炭产量实 施远程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企业的煤炭产量信息 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四条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平台

应交税费审计要点

审计要点:

慎重地选择应交税费审计的切人点,确保应交税费审计目标的实现。

具体包括:

1、应交税费内容真实性的审计:

①增值税内容是否真实;

②营业税内容是否真实;

③消费税内容是否真实;

④所得税内容是否真实;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真实。

2、应交税费计税依据的合规性审计:

①增值税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备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流转税。应审查其是否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②营业税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审计其是否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③消费税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审计其是否以销售额或销售量作为计税依据;

④所得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审计其是否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实际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3、应交税费适从税率的合法性审计:

①增值税税率是否界定清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适从于基本税率17%,国家扶持政策的货物是否适从于低税率13%,出口货物是否适从于优惠率0%,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于通用税率3%;

②营业税税率是否定位定率,有无故意选用低税率问题,有无擅自调整税率行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

③消费税税率是否具有针对性,不同的应税对象是否适用于不同的税率,有无故意采用低税率的行为;

④所得税税率使用是否正确,除政府政策扶持外是否适从于25%;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否根据企业所在地视市区、县城、镇的情况分别确定为7%、5%和1%。

4、应交税费减、免税合理性的审计:

①增值税的减免是否合理,有无任意扩大增值税减免范围的情况;

②所得税减免是否合理,有无超范围、超期限、超审批权限任意减免所得税情况。

5、应交税费纳税时效性的审计:

①增值税有无采用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收取款项凭证,并将把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法定日的当天。采用代销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采用预收贷款方式下,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等;

②营业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的行为。如转移不动产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转移不动产产权的当天。销售自建建筑物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销售建筑物并收到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证的当天。转让土地使用权预收款时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③消费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如自产自用的消费品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使用消费品的当天。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提货的当天;

④所得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如所得税是否按月预缴、年终多退少补;

⑤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无延迟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推迟纳税行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确认纳税时间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现的当天;

6、应交税费报表列示恰当性的审计:

应交税费是否根据“应交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期末为借方余额时,是否以“一”号填列。

审计应交税费应注意的特殊情况: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交税费时,要特别关注应交增值税的一些特殊情况:

一是增值税与其他账户的勾稽关系,如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相关项目的配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等。

二是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少交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不在同一地区但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应计交增值税。

三是不予抵扣项目有没有转出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不予抵扣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是对于同时生产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同时发生的,是否将应税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混淆在一起,少计交增值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利用正确的方法分清应税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

注册会计师对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计是产品销售收入审计程序的一个补充。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退货处理单、折让协议、销售发票等。事实上,审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没有书面证据的销售冲减的会计处理,对此,注册会计师须保持相应的警觉,并检查销售过程及销售冲销过程的所有单据,严防借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之名,行转移收入或侵吞货款之实的舞弊行为。

对于大额销售以及大额退货的书面证据,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复印并保留于审计档案的方法,以表示在审计中对此项内容的关注。当然,这并不能规避审计风险。

查看详情

二手房税费北京税费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的税费共有八种:

①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

②契税

③增值税

④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⑤个人所得税

⑥土地增值税

二手房税费税费判断

第一步:首先看房屋属性,包括已购公房、二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回迁房

第二步:看房产证年限,是否超过2年;

第三步:看面积、单价、容积率,判断是否是普通住宅、面积是否超标。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各个税种的详解

二手房税费印花税

A、税种解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特指交易印花税

B、征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C、纳税人:买卖双方

D、税率:0.05%

E、征收范围:所有二手房交易

F、缴纳印花税的计算方式及案例

案例:高先生购买了一套李阿姨的二手房,总价为50万元,高先生及李阿姨需要分别缴纳印

花税250元(500000×0.05%=250)

★房产证印花税:每证5元;属于市局房屋并已取得土地证的,房产证、土地证各5元印花税共计10元;属于贷款客户需支付他项权利证印花5元。

二手房税费契税

A、税种解析: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B、征税对象: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C、纳税人:买方

D、税率:3%

E、契税优惠政策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

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比如拆迁户可免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4)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房

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5)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缴纳款;

(6)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

二手房税费个人所得税

1、税种解析: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屋出售所得也是应税所得之一

2、征税对象:财产转让所得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成交价的1%或差额的20%

5、优惠政策:

(1)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

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二手房税费土地增值税

1、税种解析: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对象:增值部分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1%或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5、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 免征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

5年(含)以上,免征;满3年(含)未满5年,减半征收;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

(3)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居住住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手房税费土地出让金

1、税种解析: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其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

让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

用权的交易价款。

2、征收对象:再上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

3、纳税人:

——买方(无论是成本价,还是优惠价或标准价,买方都需要 按照1560×建筑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金);

——卖方(所出售的房屋是当初卖方以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卖方另外向原单位按1560×建筑面积×6%支付土地出让金)

4、征收办法:成本价按1560×建筑面积×1%缴纳;优惠价或标准价按1560×建筑面积×6%缴纳

5、征收范围:已购公房(再上市的已购公房转手后,性质变为商品房)

二手房税费综合地价款

1、税种解析: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 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

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与已购公房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性质相同

2、征收对象:再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成交价的10%

5、征收范围:再上市交易的5年以上(以产权证或完税证明准)、并以市场价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查看详情

应交税费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

(一)制定合理的应交税费审计目标,为实现应交税费审计指明方向。应交税费审计目标具体包括:1、明确应交税费内容的真实性;2、明确应交税费计税依据的合规性;3、明确应交税费适从税率的合法性; 4、明确应交税费减、免的合理性;5、明确应交税费纳税的时效性;6、明确应交税费会计报表列示的恰当性。

(二)确定科学的应交税费审计程序,使应交税费审计不偏离审计目标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具体程序如下:

1、应交税费业务控制制度审计;

2、应交税费业务处理流程审计;

3、应交税费会计信息审计。

(三)及时对应交税费业务控制审计,为实现应交税费审计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包括:

1、对应交税费核算范围控制。应交税费核算范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据税费,不记在本项目中;

2、对应交税费设置的明细科目控制。应交税费应设置与应交税费范围相协调的明细科目,具体设置“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所得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

3、对应交税费的征收方式控制。通常是先征后还。对于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重视对应交税费业务处理流程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应交税费业务处理流程是:明细表→纳税鉴定/纳税通知→汇算清缴文件→计算税额。具体包括:

1、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总账数、报表数相等;

2、了解是否按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来确定应纳税内容,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核实;

3、对税务部门的汇总清缴文件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与明细表进行核对;

4、检查各种应交税费计算的正确性。

(五)慎重地选择应交税费审计的切入点,确保应交税费审计目标的实现。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