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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莆田市施行的办法。

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一、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小、金额不大,或虽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市财政在下发具体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三、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筛选后确定,下达采购计划给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对市直部门及省属高校等要求对本系统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可按管理权限由市直部门或省属高校向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提出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计划,经审查批复后由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属于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属于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

五、不论采购项目属于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与否,市直单位必须先将其采购计划纳入单位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由采购代理机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货物价格为最高限价的,采购人按照采购计划,对属于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项目进行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三天,进行再次竞价。再次竞价的报价必须低于该款协议价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按价格最低者中标;若报价相等的,定点供应商优先中标。其他中标的供应商必须承诺和履行原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商品为原厂出产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有关条件。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再次竞价结果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竞价结果送采购单位确认;如采购单位确认市场上有比再次竞价更低价格(必须低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的同样货物或服务,且售后服务有保障的,经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以上均视同政府采购。

七、若作为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价格定价基础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定点供应商必须及时报告负责组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价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商品或货物出现停产、更新换代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同意,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限额内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货商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九、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允许单位在规定限额内自行采购的项目,一旦纳入协议定点采购,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必须采用协议定点方式进行采购。

十、虽然属于定点采购项目,但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不得采用协议定点方式采购,必须采用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编报统计报表(报表另行下发)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十二、市财政局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十三、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如未能履行协议的,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先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市财政局采购办进行投诉。

十四、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理,暂停或停止其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或禁止其在1至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各采购单位不得将超过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货物,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进而采用协议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

十六、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组织执行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

十七、本办法《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出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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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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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对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部分采购项目施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为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方式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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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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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9页

—1—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 12月 3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3页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根据国家电子 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 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 政府和社会企业联 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 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 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 软件和外围设 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级地方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法院、 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 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 采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简介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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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总计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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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为了规范我市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含);新建、扩建、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其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含)。所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达到此限额标准,均需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本单位分散采购预算,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当使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采购(详见《政府采购法》)。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执行镇财采[2005]6号《关于镇江市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变更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采购人应当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

第七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人应提出项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需求、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及资金落实情况等。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八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下达采购项目实施的批复。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经核定的分散采购申请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内容、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人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新华日报》、镇江市政府采购网、《镇江日报》。

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必须到市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按规定在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派特邀监督员赴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分散采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应包含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合同文本并述及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谈判、询价)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记录;

(五)投标(谈判、询价)报价;

(六)评标办法;

(七)评标(谈判、询价)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定(谈判)结果认定书;

(九)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及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支付应按照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分散采购统计报表、软盘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报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分散采购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分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镇江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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