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是2004年黄河水利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杜跃武。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基本信息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目录

前言

第1章 概述

1.1 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1.2 国内外路面养护管理发展情况

1.3 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2章 路面使用性能评价分析回顾

2.1 早期路面使用性能评价的提出

2.2 养护管理指数MCI

2.3 路面状况指数PCI

2.4 路面综合服务能力指数CSI

2.5 路面综合评价指标PQI

2.6 道路设计和养护标准模型HDM

第3章 路况检测及路况评价

3.1 路面损坏分析

3.2 路面整体弯沉仪分类及特征

3.3 路面平整度数据检测及评价

3.4 路面损坏及评价

第4章 地方道路路面状况调查病害分析

4.1 路况调查

4.2 路面病害类型调查

4.3 路面病害原因分析

第5章 县乡公路标准养护对策研究

5.1 概述

5.2 路面使用性能评价

5.3 公路养护和改建对策研究

第6章 路面使用性能预估及中短期养护计划安排

6.1 路面使用性能预估

6.2 经济比较分析

6.3 经济比较分析案例

6.4 排序和优化

6.5 年度养护计划安排

6.6 中、短期养护计划安排

6.7 程序系统设计

第7章 单层式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优化方法及应用软件的编制

7.1 路面优化方法

7.2 单层式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的优化

7.3 单层式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的优化

7.4 路面典型结构的可靠性分析

7.5 结构设计指南与推荐的典型结构

7.6 推荐的单层式路面结构的经济性分析

7.7 典型结构应用性软件的编制

第8章 沥青路面施工

8.1 概述

8.2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

8.3 沥青贯入式碎石施工

8.4 石灰土基层施工注意事项

第9章 再生石灰土在路面工程中的应用

9.1 工程背景

9.2 新制石灰土及再生石灰土的室内试验研究

9.3 灰土结构设计

9.4 施工程序与方法

9.5 检测评定

9.6 经济效益分析

9.7 对再生石灰土几个问题的探讨

参考文献2100433B

查看详情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公路养护

  • 1.5米-6米门幅/1.5米-6米门幅 丙纶
  • m2
  • 明达
  • 13%
  • 常熟市明达无纺布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养护

  • 20/50kg规格包装;1kg/5-8平方
  • 20kg桶
  • 金砼宝
  • 13%
  • 广州市砼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养护

  • 品种:养护膜 厚度(mm):550
  • 楼邦
  • 13%
  • 岳阳软饰力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养护

  • 品种:养护膜 厚度(mm):1000
  • 楼邦
  • 13%
  • 岳阳软饰力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平原

  • 品种:文化石 厚度(mm):30-50 规格(mm):80-500×40-165
  • m2
  • 博鳌
  • 13%
  • 郑州博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沥青 (公路用)

  • kg
  • 广东2020年全年信息价
  • 水利工程
查看价格

四类地区

  • 工日
  • 梅州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四类地区

  • 工日
  • 梅州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四类地区

  • 工日
  • 梅州市2010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四类地区

  • 工日
  • 梅州市2010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东莞地区回填土

  • 东莞地区
  • 1000m³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9-27
查看价格

公路反光膜

  • 公路反光膜
  • 3980m²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8-22
查看价格

公路反光突起路钮

  • 公路反光突起路钮
  • 11009个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8-22
查看价格

公路单悬臂标志牌

  • 公路单悬臂
  • 100套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11-19
查看价格

保水养护膜价格?

  • 保水养护
  • 1m²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3-06
查看价格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利用先进路面检测设备对地方道路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展开病害分析,采用各种指数进行评价分析,从而对县乡公路改建及标准养护进行对策研究,对路面使用性能预估并安排中短期养护计划。本书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加以总结,对单层式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优化方法,以及沥青路面施工和再生石灰土的施工应用进行探讨,供从事公路技术管理及相关人员借鉴。

查看详情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平原地区县乡公路改建与养护文献

半刚性筑路材料在平原地区县乡道路基层施工中的应用 半刚性筑路材料在平原地区县乡道路基层施工中的应用

半刚性筑路材料在平原地区县乡道路基层施工中的应用

格式:pdf

大小:163KB

页数: 5页

以山东鲁西北地区为例,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角度出发,介绍了平原地区县乡道路建设半刚性筑路材料的选用。对原材料的结构原理,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碾压、常规施工工艺出现的病害处理及近年来出现的新工艺、新技术作了着重的介绍。

浅议平原地区低等级旧路改建中的单侧加宽 浅议平原地区低等级旧路改建中的单侧加宽

浅议平原地区低等级旧路改建中的单侧加宽

格式:pdf

大小:163KB

页数: 3页

浅议平原地区低等级旧路改建中的单侧加宽——平原区低等级的旧路改建可以采用双侧加宽,也可以采用单侧加宽.与双侧加宽相比,单侧加宽不但有利于减少工程量,节省工程投资,而且便于在施工期间保证正常的交通。但单侧加宽在征地、拆迁以及路面结构层调整路拱等...

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乡公路是指连接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不属于国道、省道,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宣传贯彻有关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

在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道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指导县乡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组织审批中修、大修、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其质量并组织验收;

(五)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二)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三)监督指导乡道养护工作;

(四)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和使用: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其养护工程费的比例应不低于60%;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不低于1%的资金,用于县乡公路中修、大修、改建、受灾工程及完善公路的附属工程;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乡道养护管理;

(六)县乡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拨付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用于公路因灾害损毁的抢险资金,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工程修复所需资金计划,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市、区)财政年度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五)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乡(镇)政府监督;

(七)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养护资金,按月拨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程资金按实际完成的计划工程量拨付。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实行专业养护;县道的路基及沙石路面实行招标养护。

第十六条 乡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招聘专业队伍养护;乡道的路基及沙石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面向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

第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沙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沙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县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

(五)打场、晒粮、打煤球;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二十三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10米、乡道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挪用、侵占公路养护资金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不全、损坏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阻碍正常养护作业的;

(二)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的;

(三)阻碍在划定沙石料场取料作业的;

(四)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接受处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索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和营业证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赔偿)款物的;

(五)违法拦截、扣留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查看详情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9-14

【生效日期】1983-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

(1983年9月14日)

总则

第一条养护公路和修建县乡公路,必须坚持依靠地方、依靠群众、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政策,贯彻“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干支兼顾以干为主,养改并重以养为主,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增强通过能力和抗御灾害能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

第二条公路按其使用性质和作用大小分为:国道、省道、县公路、乡公路、专用公路。

国道:指对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及以首都为中心连接各省、市、自治区、各大军区、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枢纽、工农业基地等的主要干线公路。

省道:指对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省会通往各行署所在地、重要的工厂、矿山、建筑基地、火车站、港口、码头和著名名胜古迹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重要省际联络公路。

县公路:指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公路,包括县城通往县内重要集镇、车站、码头的公路以及县际联络公路。

乡公路:指主要为乡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的公路以及乡际联络公路。

专用公路:指主要为工厂、矿山、油田、农场、林场、边防站或哨所等单位服务的公路。

第三条国道、省道、县公路及在养的乡公路(即原已纳入省计划的乡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均使用民工建勤;县、乡公路的修建实行民办公助,以民办为主,公助为辅,公助用于对外购材料、外请技工和专用设备的补助。

根据“民需民办”的原则。厂矿企业、乡、队和农民群众可以集资修建公路、桥梁。

第四条国道、省道和运输繁忙的县公路,实行专业工人与建勤代表工相结合的养护组织形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一般县公路和乡公路实行民工建勤专业养路队的组织形式;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自修自养。

第五条对养路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条民工建勤养护公路的组织动员,由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由公路部门负责。

民工建勤的范围、任务和待遇

第七条民工建勤范围

(一)公路两侧各五公里以内村镇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社员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社员都有建勤义务,其承担建勤义务工的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但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因病不能参加劳动者和孕妇应予免除,并不再补工。

(二)上述范围村镇中的兽力车、人力车和机动车每年均承担二个工作日的建勤义务。

(三)乡自行计划修建的乡、队公路和农业生产道路使用工日,不包括在上述建勤工作日之内。

第八条民工建勤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

(二)公路的扫雪、防滑和水毁防护抢修;

(三)路树的栽植、抚育管理和公路经常养护的备料;

(四)配合做好养护路段内的路政管理。

县、乡公路的修建,均实行民办公助,不列为民工建勤。

第九条民工建勤待遇

(一)民工建勤实行“小段包干、定额管理、联质计酬”生产责任制,不给工资,只发出勤生活补贴,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八角,集中食宿的另补二角,并享受按规定应得的奖励。乡、生产队应将建勤代表工列入定额补贴人员的范围。新建改建工程每完成一个标准工作日发给出勤补贴一元二角五分。

(二)承担建勤义务的车辆,非机动车每车工日发给建勤补贴费二角,机动车每吨/公里一角。

(三)承担干线公路养路义务的乡、生产队,有权按政策规定的比例分享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的行道树、矮林的收益,但树权归国家所有。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民工建勤的组织管理:

(一)国道、省道及县公路,以乡为单位组织养路队,在公路管理员或养路工班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共同负责经常性养护。

(二)乡公路,由乡组织沿线村镇社员建立养路队伍,负责养护。

(三)国道、省道及县公路的养护、修理和改建工程,由公路部门组织施工、管理;县、乡公路的修建,由县、乡组织力量施工和管理。

计划与检查

第十一条公路的养护和修建要加强计划性,施工前应搞好调查研究,制订施工方案,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人力和物力,防止计划不周造成浪费。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实施办法》和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各养路工班、队,要按月进行检查;县公路部门按季进行检查;地、市公路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省交通厅每年年终进行检查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查看详情

长安大学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研究所简介

长安大学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研究所所由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等国家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作为核心,由来自道路材料、道路工程、高分子材料、材料化学等不同学科,毕业于国内外不同高校的博士构成团队,现有教师13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人,教授2人,副教授6人,讲师5人,11人具有博士后经历,8人具有海外留学/访学经历。

长安大学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研究所立足西部,面向全国,依托长安大学交通运输工程一级学科以及公路建设和运营保障技术“985”优势学科平台,以交通铺面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为契机,以交通铺面新材料发展所面临的瓶颈和关键科学问题为导向,紧密围绕交通铺面材料高性能化、生态环保铺面工程材料、抢通与快速修复材料、预防性养护材料、特殊地区铺面材料等方向展开研究,下设水泥基道路材料与结构、道路工程材料循环利用、交通功能材料、高性能沥青材料、交通设施运营安全与管理策略研究中心、重油分析等6个研究中心。

长安大学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研究所先后承担了“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10余项重大科技项目,若干项省厅级、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在路面结构基础理论与创新设计、道路新材料功能设计及研发、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理论与方法、混凝土结构物耐久性理论与材料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共10余项,多项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和国际领先水平。近5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SCI、EI检索50余篇,申请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专利30项。

长安大学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研究所以特殊地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为中心,注重产学研结合,同时拥有一批先进的材料结构分析、表征与性能测试设备,面向国内外开放,力争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知识更新与人才培养,使我国交通建养技术跻身于世界先进水平行列。 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